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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南博事件调查结果出来了,对于这种事业单位的腐败丑闻,央媒体盯得也比较紧,差不多两个月的调查,国家文物局的调查队功不可没。调查结果证实南博院长徐湖平“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此前徐湖平曾再强调“这事没有经我手”。但是这1997年的拨付单据上却有他的签字。显然他在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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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没有经我手,我不是书画鉴定家。”面对《江南春》画卷的惊天风波,82岁的南京博物院前院长徐湖平在电话里向记者这样回应。话筒那头,他提及自己身体抱恙,被疾病困扰,由老伴照料起居,近20年已经不过问外界事务。
听起来是位值得同情的耄耋老人,可只要把时间拉回1997年5月8日,这份同情就会被一张白纸黑字的拨交证明戳得粉碎。那一天南博的文物划转单上,徐湖平的签名工工整整,与保管部主任、申请人的签字并列,共同批准了将明代仇英《江南春》图卷划拨给江苏省文物总店的处置。彼时的他,可不是什么置身事外的退休老人,而是南京博物院的常务副院长、法定代表人,妥妥的“经手人”。
“未经手”,想要切割的是一桩横跨近三十年的文物迷案,这可不是一笔糊涂账。岁月可以流走,但曾经干过的事可不能随风飘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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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基本偿还了庞家的尊严。但是后续作品如何处理,却争议不断:
既然是违规划拨,那么之前所有交易都是非法的。
那么江南春这幅画的产权还是属于南博。
那么在经历了这么多的风风雨雨之后,庞家是否有权利基于不信任收回当年的捐赠行为呢?
文物捐赠后能否收回赠品,是一个涉及法律、伦理和具体情境的复杂问题。原则上,捐赠一旦完成,文物所有权即转移至国家,捐赠人或其继承人无权随意索回;但在受赠方严重违反法定义务或捐赠前提条件时,法律允许撤销赠与,收回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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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与例外情况
所有权转移:不可随意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第四款,公民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自交付之日起即属于国家所有。这意味着,捐赠行为完成后,文物的物权已从捐赠人转移到国家,博物馆作为国家的代管机构,拥有保管权。因此,仅因捐赠人改变心意而要求返还,是不被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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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赠与的法定条件:核心是“严重违约”
尽管所有权已转移,但法律为保护捐赠人的公益善意和信赖利益,设定了严格的撤销条件。当博物馆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时,捐赠人或其继承人有权主张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文物。主要情形包括:
违反核心法定义务: 博物馆未能履行《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妥善收藏、保管”义务,导致文物损毁、遗失或被非法处置(如私自出售、调拨)。南京博物院事件中,将捐赠文物违规调拨给文物店售卖,即属于此类严重失职。
违反捐赠所附条件: 如果捐赠时存在明确的书面或口头约定(如“必须公开展出”、“不得调拨”),而博物馆违反了这些条件,则构成违约。即使没有明示约定,向公立博物馆捐赠珍贵文物,通常也被认为隐含了“公益展示、妥善保管”的默示条件。博物馆若将文物长期隐匿或变卖,即构成对默示条件的违反。
处置程序严重违法: 即使博物馆认定捐赠品为“伪作”或“非文物”,其处置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处置此类物品需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并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若博物馆单方面、秘密地进行“划拨”或“调剂”,且无法提供合法记录,则其行为本身可能构成违法,从而触发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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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博物院事件的启示
近期南京博物院受赠文物管理问题调查结果公布,成为检验上述法律原则的典型案例。1959年,庞增和先生捐赠了137件珍贵画作。事后,南博时任负责人违规将这批文物私自调拨给文物店售卖,导致多件文物流失民间,其中《江南春》图卷等精品几经转手,险些被拍卖。
这一行为被广泛认定为严重违反了“妥善保管”的法定义务和捐赠的公益初衷。
因此,捐赠人后人有权依据法律,主张撤销赠与,要求追回文物。目前,调查组已找回4幅画作。
我们认为:最根本的补救措施应是将追回的文物悉数归还给庞增和先生的家人,由其重新决定文物去向,这既是尊重捐赠者意愿,也是对公益捐赠制度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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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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