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看似娱乐的“打鱼游戏”,一旦涉及充值上分、积分变现,便已突破法律底线,沦为违法犯罪活动。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底,袁某在大方县中心某台球室内,放置两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打鱼机,并在机内放置香烟供赌客兑换。参赌人员通过扫描打鱼机上的二维码充值上分(1元兑换1000分)参与捕鱼类赌博游戏。游戏结束后,参赌人员可凭游戏积分兑换相应品牌香烟;对于不愿兑换香烟的参赌人员,袁某则按固定价格回购其积分,为参赌人员实现变现。每日赌资则由打鱼机后台系统自动统计当日收入,扣除约0.1%服务费后,于次日转入袁某朋友的银行账户,再由其朋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剩余赌资转至袁某个人账户。通过该方式,袁某从中获取不低于6%的抽成收益,或赚取香烟兑换环节的卖烟利润。2024年7月,大方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该涉赌窝点,依法收缴打鱼机2台、各类香烟101包。经认定,涉案的2台打鱼机均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经查实,2024年2月至7月期间,袁某通过微信转账共计收到赌资人民币40万余元。2024年7月22日,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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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安装打鱼机给赌客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利用电子游戏设备设置上分、积分兑换、现金回购等赌博机制,以“游戏”“娱乐”“兑换礼品”为幌子,本质均属于赌博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备,供他人赌博并从中牟利,已涉嫌开设赌场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要认清赌博的违法性与危害性,自觉远离各类赌博活动,经营者更要守法经营,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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