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运河区人民政府官网,运河区市场监管2026年2月9日发布的《沧州市海格利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案》中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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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的较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9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综上,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八条第八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2200元。
来源:运河区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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