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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个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离婚分割与继承等家事领域的处理难题也日益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1]首次明确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对于虚拟财产如何认定、是否可以分割或继承、如何进行分割、分割不成如何确认虚拟财产的价值等问题仍没有具体的规定。本文将从法律定性、离婚分割与继承规则、司法实践难点等方面对虚拟财产处理进行分析归纳和论证,从而梳理虚拟财产在家事领域的处理规则。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与分类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在学界存在争议,传统观点包括“物权说”“债权说”和“知识产权说”。[2]鉴于虚拟财产难以完全融入传统的物债二分体系,且《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于虚拟财产作出的是原则性保护规则,未明确指出虚拟财产的性质是物权、债权抑或是知识产权,故笔者认为可以将虚拟财产定性为“新型财产权”,这一定性符合其兼具“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的双重属性特征,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离婚分割、继承困境构建更适当的法律基础。
(二)虚拟财产的分类
目前,实践中常见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有网络账号、游戏装备、虚拟货币、NFT、网络店铺等。虚拟财产可根据其价值来源与现实世界的关联度,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第一类可视为现实财产在数字空间的映射结果,即这类财产往往对应着现实世界中既有的财产形态或经济利益,其本身的价值基础是线下实体或现实社会关系,虚拟财产只是现实财产的延伸。例如,网络店铺本质上是传统商业活动的线上化转型,其核心价值来源于实际发生的商品交易与服务;社交网络账号本质上是个人身份的数字化,反映了现实社会关系在网络空间的投射。第二类则是在网络环境中创造生成的纯粹虚拟财产,这类财产的价值不依靠任何现实世界中的物品作为基础,而是直接通过数字技术、平台规则和用户共识共同构建。这类虚拟财产的存在形态、价值逻辑和流转方式都产生于虚拟世界本身。典型的代表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装备与代币、基于区块链技术的NFT数字藏品以及各类加密货币。[3]
(三)不同类别虚拟财产的权属认定规则
在现有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类型的虚拟财产具有不同的权属认定规则。对于网络账号的归属认定,在重庆某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游某梅、浪某仙(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中,法院认为网络账号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对于账号的归属,双方有明确约定则从约定,没有明确约定则应当综合账号注册的目的和过程、账号运营情况和运营结果等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对于微信公众号的归属及价值认定问题,法院在尹某等诉赵某合伙合同纠纷案[5]中指出,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但其归属和价值不仅仅依靠公众号的申请人、使用者来进行判断,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将微信公众号认定为合伙运营的对象,对于其价值在合伙关系终止时予以分割。对于NFT数字藏品的权属确认问题,法院在深圳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6]中指出,此类虚拟财产的权属确认核心是 “基础作品著作权合法+铸造发行授权完整”:原始权利人享有基础作品的著作权,NFT的铸造与发行需获得其明确授权;交易仅转移数字藏品的占有与流转权,不改变基础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平台与铸造方均需履行权属审核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虚拟货币[7]的归属认定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持否定态度,认为此类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8]故法院在高某某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9]中指出,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在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0]中,法院认为记录在网络游戏账号之下的游戏币属于虚拟财产。网络游戏用户能支配和使用所注册账户的游戏币,并享有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包括运营商在内的其他人不得擅自对账号内的游戏币进行删除和篡改等。游戏用户享有对合法取得的游戏币进行交易的权利,但应受游戏规则和游戏运营周期的限制。
由此可见,不同类型的虚拟财产在不同的个案中呈现差异化的权属认定规则。但整体而言,虚拟财产的权属认定可以总结出以下共性规则:一是需符合法律规定与监管政策,不得违背强制性规定;二是需以“约定优先”为原则,若当事人对权属有明确约定,则从其约定;无约定时,法院可以基于案件事实,依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裁量;三是注重虚拟财产的价值来源与实际贡献,而非以单纯的形式登记为裁判标准;四是根据虚拟财产的特点严格区分财产属性与其他权利,如NFT数字藏品需区分“流转权”与基础作品的“著作权”。上述规则为虚拟财产在离婚分割、继承等场景中的具体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离婚纠纷中虚拟财产的分割规则与司法实践
(一)虚拟财产离婚分割的前提条件
1. 虚拟财产需在“婚后取得”
首先,虚拟财产在离婚场景下进行分割的前提是其需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虚拟财产的分割需满足“婚后取得”原则。同时,若虚拟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显著增值的,亦可以成为分割对象。也即表明,“婚后取得”的标准不仅包括虚拟财产权利的正式获得,也涵盖夫妻双方基于婚后共同投入所形成的价值积累。例如,一方在婚前注册的社交媒体账号或网络店铺,若在婚后由双方共同经营并产生收益,则诉争的社交媒体账号或网络店铺的经营收入仍属于共同财产。
2. 虚拟财产需具备可分割基础
其次,虚拟财产需具备可分割的实质基础,即不能被认定为属于夫妻一方的法定个人财产。[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12]之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即判断虚拟财产是否可以分割需要考虑是否属于法定个人财产。例如,个人实名认证注册的短视频账号、社交媒体账号是否为个人法定财产?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国确立了网络实名制度,即用户必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否则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13]也就是说,在网络实名制的背景下,虚拟财产的取得需要实名注册,同时其内容呈现也可能具备鲜明的人格属性,与持有者的个人特质密切相关,从实际登记注册和运营状态来说可能无法实现分割。但若此类账号因粉丝规模巨大、商业合作频繁等因素具备显著的经济价值与变现能力,则其财产属性便不容忽视。在此情况下,是否还能判断此类财产系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法定财产?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的人身依附性不能构成排除分割的绝对理由,也不能仅因为个人实名注册而将其认定为个人生活用品,需要考量请求分割的虚拟财产是否具有重要经济价值。例如个人使用的微信号、QQ号链接的是个人社会关系,产生的经济效应较小,转让或分割也不利于身份识别与生活。但若是个人在婚后通过劳动经营产生的具有高商业价值的短视频账号,即使具有一定人身属性,仍应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予以合理考量。例如,在陈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案[14]中,法院审理认为,微信公众号、抖音号、快手号等关注量较大的自媒体账号,能够借助平台流量分成、广告合作引流、商品售卖以及直播打赏等途径产生经济收益,基于该类账号具备的财产属性,即便其注册与运营主体为个人,也不能否定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性质。但同时考虑到自媒体账号的运营活动与注册运营人存在较强的人身关联性,账号运营具有较强人身属性,为避免减损价值,分割时宜判归注册运营人所有,由其向另一方支付补偿。因此,对虚拟财产进行分割需要以其本身具备实际价值为基础,当虚拟财产因为夫妻一方的经营贡献产生显著经济利益时,即便虚拟财产的取得本身存在依赖另一方的实名认证信息,仍可以通过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的方式实现权利与利益的平衡,而非直接排除分割。
3. 虚拟财产离婚分割需符合法律规定及网络平台规则约束
最后,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过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与网络平台规则的约定。第一,部分虚拟财产的取得路径依赖于用户与平台签订的服务协议,需审查服务协议中对于虚拟财产的归属是否有明确约定;第二,需论证平台技术层面上是否支持虚拟财产的流转或分割。首先,在服务协议约定上,部分平台协议禁止账号转让,账号所有权由平台享有,用户仅享有使用权。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尊重用户与平台已签订的协议。其次,在技术手段上,部分虚拟财产已经能够实现过户,在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15]中,一审法院的判决部分写明,判决夫妻一方名下的阿里旺旺账号及淘宝网店铺归另一方所有,可以按照淘宝网有关规定进行实名操作。这说明过户的技术手段已经可以实现,需要论证的是虚拟财产过户转移的必要性。
(二)虚拟财产离婚分割的规则
1. 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需尊重其本身的人身依附性特点
从分割基础来看,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规则无法绕开“人身专属性”这一核心标准。基于此,翟莉华提出了以人身专属性为基础的“三级递进式”分割规则,[16]即将虚拟财产分为强人身专属性、中等人身专属性以及弱人身专属性3类。社交网络账号等强人身专属性虚拟财产归注册人所有,理由在于其含有大量的个人信息和社会关系等隐私信息,承载了个人的人格利益,在离婚分割的时候需要遵循人格权优先的原则。对于网络店铺、游戏装备等中等人身专属性虚拟财产来说,则采用“价值来源规则”进行判定,即将该虚拟财产归属于对该财产价值起决定作用的运营者或者投入者。此外,NFT数字藏品等弱人身专属性虚拟财产,可以参照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规则,通过竞价、评估、拍卖等方式来对其进行酌情处理。
2. 虚拟财产的归属判定需兼顾“实名注册”与“实际贡献”
在归属判定层面,形式登记不应当成为单一裁判标准,虚拟财产的最终归属应充分考虑实质贡献。当虚拟财产的注册主体与运营主体不一致时,应当充分考虑虚拟财产的人身专属性,在人格价值与财产价值中做利益衡量。上文中人身专属性的分类规则充分考虑到了虚拟财产负有人格利益的特点,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并非所有虚拟财产都与个人的人格利益相挂钩,且实践中的案情千变万化,仍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操作。例如,社交网络账号系人身专属性质较强的虚拟财产,因为其承载了用户的个人隐私、社会关系等敏感信息,其分割应当遵循人格权保护优先原则。但若社交网络账号的注册方和运营方并非同一人,注册方和实际运营者签订合同约定了账号归属,此时账号归属应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裁决。若夫妻双方对账号归属没有约定,亦不代表作为实际运营者的一方无法争取账号归属权,应根据实际运营的内容呈现是否与账号注册者本人具备高度关联性、实际运营者对账号的付出进行综合考量。当然,无论最终裁决账号归属权属于哪方所有,另一方都能主张账号价值对应的经济补偿。
三、虚拟财产的继承规则与实务难点
(一)虚拟财产继承的前提条件
1. 虚拟财产需被认定为可继承的遗产
实践中,判断虚拟财产是否被认定为可继承的遗产,主要评估其是否具备合法、可支配、有价值三个条件。第一,虚拟财产必须为被继承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如合法注册的游戏账号、实名认证的网络支付账户余额等,不属于此类的诸如盗取、以低买高卖等非法交易获取的虚拟财产或者以犯罪为目的的虚拟财产等不得继承。第二,虚拟财产需要具备可支配性,即继承人能够通过账号密码、密钥等方式实际控制、处分该财产。如果虚拟财产高度依赖被继承人的人身属性,且平台协议禁止转让,则原则上不具备可支配性。第三,虚拟财产需具有现实经济价值,例如可变现的数字货币、充值购买的虚拟物品、可以产生经济收益的网络店铺等。
2. 虚拟财产的继承不能违背平台规则与服务合同
虚拟财产往往依托于网络平台,而网络平台往往与被继承人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继承人继承虚拟财产不能与服务合同的约定相背离。实践中,部分网络平台在服务合同中明确限制虚拟财产的继承权利,其核心依据是账号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仅享有使用权,平台同时承担账号的服务提供与监管责任。从技术与监管层面来看,用户数据存储于平台云端,将账号所有权划归平台不仅便于数据的统一管理,更契合相关监管要求,这一权属划分具有现实合理性。[17]而当事人之间就账号产生的权属争议,本质并非所有权归属之争,而是围绕使用权展开的确认纠纷,即争议焦点在于确定继承人是否有权接受平台服务、实际控制并使用被继承人的账号。但实践中,若平台协议以格式条款排除用户的主要权利,且未对用户身份特定化审查,则可以主张排除条款可能因不公平而不具有效力,不能因此当然排除继承权。
(二)虚拟财产继承的实务处理规则
(1)遗产属性及价值确认
继承人首先需要对被继承人的虚拟财产进行清查,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如网络账户余额、数字藏品、游戏装备、虚拟代币,以及用于经营的网络店铺等可以依法被继承。但若虚拟财产中含有个人隐私信息,继承时需平衡继承权与隐私权。例如社交媒体账号、邮箱这一类虚拟财产中蕴含着强烈的人身属性,微信中的聊天记录、邮箱中的邮件信息等包含着大量的隐私信息,与平台签订的服务协议也限定了账号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此时可能不能对账号本身进行继承,但账号中的合法财产(如微信零钱等)可以继承。对于虚拟财产的价值确认,需要结合不同虚拟财产的市场价格、平台交易规则和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2)继承顺序与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若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则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进行办理。若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时,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无第一顺序时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3)继承申请处理流程与争议处理
确认可继承的虚拟财产即继承分配方案后,继承人可以向平台或管理机构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继承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于虚拟财产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控之下,其应负有配合义务,网络服务提供核实身份和材料后,应协助继承人办理虚拟财产的转移或过户手续。例如,若继承人需要继承微信支付中钱包内的余额,可以将所有申报与反馈集中至“微信支付服务助手”小程序,一次性提交继承所需材料。若继承人需要继承被继承人留下的淘宝店铺,需要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到平台的“店铺过户”入口,签署《网店继承过户协议》后等待平台审核通过。若出现平台拒绝协助、继承权归属争议、价值评估困难等情形,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四、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问题
无论是虚拟财产的离婚场景分割还是继承问题,在实际落地阶段都需要面临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问题。虚拟财产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无形性、价值波动性及人身专属性等特征,其评估需结合多重因素综合考量。司法实践中对于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采取分层方法:当事人协商定价优先;协商不成时,可参考用户购买价、官方平台交易价或第三方市场价格;此外还可以引入专业评估机构。
在实践中,市场法是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的主要方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在《关于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价格鉴定请示的复函》(发改价证函〔2005〕186号)中明确指出:若虚拟财产存在合法合规的线上交易记录,可参照市场比较法进行价格鉴定。该方法的应用依赖于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存在公开、活跃的交易市场;二是能够获取真实、完整的交易信息。在当下的虚拟财产分类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道具的交易机制已较为完善,形成了由游戏官方运营或授权交易平台与第三方交易市场并行的体系。在此基础上,若虚拟财产在公开市场存在真实交易价格,应以市场价格作为认定标准,该价格需符合价值规律并由市场竞争形成,需要客观反映虚拟财产的实际经济价值。在王某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夏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18]中,法院认为游戏账号的财产价值可以结合是否存在公众认可的交易平台、玩家间自愿交易的行为等情形予以认定。此认定规则明确了“市场价格”的证据形式,即来自公认第三方平台的交易数据,或真实发生的玩家间交易记录,是证明虚拟财产市场价值的强有力证据。那应当采取何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的时间节点呢?在张某与曹某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19]中,判决指出应以游戏内公允、公开的虚拟财产交易市场中,最接近虚拟财产所有权转移日期的最低成交价作为计算基准。在离婚分割与继承案件中,可以参考这一裁判规则对价值时间节点的认定。
如不能满足运用市场法的前提条件,则可以考量通过成本法进行计算。例如对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可以考虑以游戏开发商、运营商根据同样游戏水平的游戏者,获得此游戏装备所付出的劳动时间价值计算;对高粉丝量的社交网络账号、网络店铺等具有生产经营价值的虚拟财产,如市场价格不明确,可以综合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予以评估计算。
此外,在案件审判实践中,对于虚拟财产的价值判断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在某信息科技公司与史某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20]中,本案系全国首例虚拟主播违约纠纷案,涉及虚拟主播形象的价值损失问题无先例可供参考,属于虚拟财产保护领域的新型法律适用难题。该案中,法院判决创新性地提出,以直播流量贡献度作为判断虚拟形象与真人主播是否具有“身份同一性”的关键标准,对真人主播的违约行为致使虚拟形象价值受损金额的考量因素、计算方式进行了探索,最终违约金由法院酌情判决确定。
因此,目前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尚未有确定方法。若涉及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与继承问题,需要根据具体虚拟财产的类型和状态进行价值认定。
五、结论
目前虚拟财产的家事处理规则仍不完善,需要多方协同共促发展。首先立法上应出台专门司法解释,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定位,建立离婚分割与继承的裁判标准。其次,需要推动平台规则与法律规定的衔接,优化离婚过户与继承协助流程,构建合理的权利平衡机制。最后,应完善价值评估方法,通过专业机构评估、市场参考等多重路径确立虚拟财产的公平定价机制。唯有通过法律、技术与市场的三重赋能,才能构建兼顾财产流通与人格保护的新型规则体系,为数字时代的家庭财富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陈颖,仉晓旭.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J].大陆桥视野,2024(04).
[3]周加海,喻海松,贾玉慧,吕晓蕾,高燕竹,张颖,佟姝,张若瑶,邓丹云,王旺旺,王玲,叶鹏,林彬,马翰霖,刘亚群,吕晨晓.网络虚拟财产专题入库参考案例解读[J].中国应用法学,2024(06).
[4]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渝民终859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7631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5272号民事判决书
[7]虚拟货币是指非有权机关发行的,以区块链或类似技术为支撑并以电子化方式记录的通货,主要包括比特
币、以太币、泰达币等。齐爱民,张哲.政策与司法背景下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实证分析[J].求是学刊,2022(02).
[8]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1年9月15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0/08/content_5641404.htm(访问日期:2024年12月28日)。
[9]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特719号民事裁定书
[10]参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粤73民终3597号民事判决书
[11]李姗萍.网络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J].法商研究,2025,42(02):73-88.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4条第1款:“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4]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之六,2024年3月7日,
https://mp.weixin.qq.com/s/F2LMuU-NXLVzawLSRVZV6g(访问日期:2024年12月30日)。
[15]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2204号民事判决书
[16]翟莉华. 网络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A]. 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C].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2025:3.
[17]吴卫明,方青,毛彤,李俐青.网络虚拟财产的婚姻财产分割与财富继承[J].中国律师,2024(11).
[18]参见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首批典型案例之三,网络游戏账号限制自由转让约定的效力及虚拟财产价值认定,2022年11月18日,
https://mp.weixin.qq.com/s/c7XsWfaFciSmAkz-tBe5CQ(访问日期:2026年1月3日)
[19]参见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6525号民事判决书
[20]参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三:合理认定虚拟主播形象价值损失,依法保障新兴业态规范发展,2025年1月3日,
https://mp.weixin.qq.com/s/j80J2b31jUMqql0zALyl_Q(访问日期:2026年1月3日)
参考文献
1. 陈颖,仉晓旭.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J].大陆桥视野,2024(04).
2. 齐爱民,张哲.政策与司法背景下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实证分析[J].求是学刊,2022(02).
3. 周加海,喻海松,贾玉慧,吕晓蕾,高燕竹,张颖,佟姝,张若瑶,邓丹云,王旺旺,王玲,叶鹏,林彬,马翰霖,刘亚群,吕晨晓.网络虚拟财产专题入库参考案例解读[J].中国应用法学,2024(06).
4. 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渝民终859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7631号民事判决书
5. 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5272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特719号民事裁定书
参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粤73民终3597号民事判决书
李姗萍.网络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J].法商研究,2025,42(02):73-88.
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之六,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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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220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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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卫明,方青,毛彤,李俐青.网络虚拟财产的婚姻财产分割与财富继承[J].中国律师,2024(11).
参见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首批典型案例之三,网络游戏账号限制自由转让约定的效力及虚拟财产价值认定,2022年11月18日,
https://mp.weixin.qq.com/s/c7XsWfaFciSmAkz-tBe5CQ(访问日期:2026年1月3日)
参见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6525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三:合理认定虚拟主播形象价值损失依法保障新兴业态规范发展,2025年1月3日,
https://mp.weixin.qq.com/s/j80J2b31jUMqql0zALyl_Q(访问日期:2026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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