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云浮罗定市船步镇双䓣(liǎng)村大山、高湛经济合作社的村民向相关部门投诉称,两村9宗共1398亩林地发生承包纠纷,在没有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会议纪要上村民名字被冒签(甚至还签署已去世村民的名字)、承包合同的公章非掌管公章的负责人所盖印等情况下,在案涉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诉讼中,罗定市和云浮市两级法院,对存疑的会议纪要以及系列存疑的承包合同均予以认可,并据此认定承包合同有效,以致案涉林地林木被“承包人”双䓣村干部刘某周砍伐占用后,种植上了桉树谋利。
对此,村民认为,罗定、云浮两级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中,对关键证据造假和村民会议纪要程序违法等关键事实没有查实。
承包手续不全,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村民提出更高价格承包未果
2020年10月,罗定市船步镇双䓣村时任支书罗其周,分别通过船步镇双䓣村大山经济合作社社长陈天然、高湛经济合作社社长陈某和告知部分村民, 三某医药公司中药材种植基地,有意租赁两社集体土地种植中药材“三丫苦”。
高湛经济合作社村民在案涉林地附近,也看到了上述“种植基地”的项目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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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部分村民信以为真。认为种植中药材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尽管给出的承包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但仍然应允。由于当时疫情频发,村里不少村民外出务工,故没能就案涉村集体上千亩土地对外承包的重大事项,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定程序召开村民小组会议。
尽管如此,双䓣村大山经济合作社社长陈天然、高湛经济合作社社长陈某和以及村民共8人,还是于2020年11月3日,在一份没有签约日期、没有承包方、没有承包方负责人签名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上签了名。合同约定,两社9宗林地共1389亩土地承包期为30年,每亩年租金为35元。
需要说明的是,该合同一式四份,刘某周以合同需要上级部门审核、批准为由全部收走,至今都没有交给高湛和大山两个经济合作社的负责人。此间,刘某周还以类似的理由,从罗定市林业局提取了案涉山林的9个林权证。刘某周和陈某和提出林权证由刘某周保管,陈天然提出大山经济社的林权证应由村集体负责保管。但事后经陈天然多次催告,刘某周都未返还。
而关于三某医药公司,在案涉林地种植药材“三丫苦”的计划,也是历时三年不见踪影。
到了2023年,刘某周突然提出,将案涉山林改种桉树。大山经济合作社和高湛村部分村民对此持反对意见。
尽管如此,刘某周还是于2023年5月18日,在未依法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讨论、表决的前提下,弄出了一份《高湛村承包补充协议书》,并将年租金从每亩35元提高42元。至此,高湛村村民陈金良才得知高湛经济合作社的案涉713.2亩林地被移花接木给了刘某周占用,而非之前所说的三某药业公司租赁种植药材。
为此,陈金良等人于2023年5月20日明确提出,若从种药材改为种桉树,高湛经济合作社的多名村民,愿意以每年每亩60元、远高于刘某周给出的价格租赁案涉林地。
尽管高湛经济合作社多名村民给出了更高、也更合理的承包价格,还指出刘某周与高湛经济合作社社长陈某和等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不合程序,未经村民小组会议表决等问题存在,但刘某周还是坚持高湛经济合作社的山林已经被其承包。
需要指出的是,大山经济合作社600余亩林地,因社长陈天然与大多数村民认为刘某周给出的承包价格过低,不符合村民利益,故没有与刘某周签署补充协议。
土地被占,价值150万林木,未走程序被7千余元低价砍伐
在案证据显示,刘某周通过所谓的“补充协议”,拿下的高湛经济合作社案涉713.2亩土地,实际上自2023年5月 20日开始,就开始进入了权属纠纷模式。高湛和大山两个经济合作社的多名村民,以案涉林地承包合同疑似造假、程序不合法等问题,向船步镇、罗定市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期间,船步镇综治办对案涉林地争议有过调解记录,争议发生时的证人证言,涉案山林的相关情况,均记录在案。案涉林地的争议,截止到2024年6月19日,都未达成调解协议。此后,争议进入诉讼阶段,经过罗定市法院两次开庭,云浮中院两次庭审,直到2025年11月6日,才作出终审判决。
事实上,村民们早在上述采伐许可证发放之前,就已于2024年4月18日,就争议事项向船步镇相关部门及市林业局和刘某周多方提交了联名异议书,明确了争议未决的事实。
陈金良称,问题是,在明知案涉山林权属存在争议尚未处理完毕的前提下,罗定市自然资源局局长蓝某富,不顾这一客观事实,违反《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六条,“林权争议期间,应当维持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原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违规于2024年6月19日向高湛经济合作社的陈某和发放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为阻止砍树和速生桉的种植,高湛村多个村民在2024年7月至12月期间, 多次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但警方未能阻止树木砍伐。
2024年8月15日,陈金良本案的一审罗定法院,提供了一份关于案涉山林《林木采伐公示表》的《联名反对书》。但这一切,均未能阻止案涉林木被砍伐。
“蓝某富违规发放采伐证,不仅如此,案涉713.2亩山林上蓄积了价值约150万元的木材,也被刘某周以每亩10元、总价7100余元的低价给砍伐了,现在到山上还可以看到大量30-50厘米的树桩,这些集体资产处置的大事,都没有依法经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及表决通过”,陈金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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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指出的是,大山经济合作社社长陈天然及部分村民,因拒绝在2023年与刘某周达成《补充协议》的签订,故该社案涉600多亩山林,暂时还没有被砍伐。
案涉系列合同、9宗林权证被隐匿,法院判决归还林权证
大山经济合作社、高湛经济合作社陈金良等多名村民,因不满案涉林地的承包事宜,于2024年5月将刘某周、广东创某公司(刘某周在该公司担任监事)起诉至罗定市人民法院。
其主要诉讼请求包括:确认案涉林地的三份合同和协议书无效;确认原告陈金良对《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具有优先承包权;被告向原告大山经济合作社按每年占用费24307.5元支付占用大山经济合作社山地费用,从2020年11月3日起至返还山地止,暂计至2024年4月3日为83050.62元;被告返还案涉林地的9个山林权证等。
2024年8月14日,该案一审在罗定市法院开庭审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两被告经法院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证据。
2024年8月27日,罗定法院在两被告缺席庭审的前提下,以大山、高湛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举证不能为由,作出(2024)粤5381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大山经济合作社和陈金良的诉讼请求。
陈金良和大山经济合作社不服一审判决,遂起诉至于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月3日,云浮中院作出(2024)粤53民终1629号民事裁定书,以一审法院审判程序错误,事实认定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
2025年5月6日,该案重审一审在罗定法院开庭审理。
2025年7月10日,罗定法院作出(2025)粤538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周向大山、高湛经济合作社返还案涉林地的9份不动产权证原件;驳回大山经济合作社、陈金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山经济合作社和陈金良不服上述判决,再次上诉至云浮中院。
2025年11月16日,云浮中院作出(2025)粤53民终116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大山经济合作社和陈金良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意味着,尽管通过法院的判决拿回了林权证,却认定了案涉的争议山林,由刘某周承包合法有效。
租赁程序存疑,村民小组表决会议文件上多名村民被冒签名字
梳理双方庭审的证据及观点后发现,本案的审理与判决,并非判决书载明的那么简单。
在本案的重审一审中,罗定法院采信了刘某周提交的《罗定市船步镇双䓣村高湛、大山村民小组村民大会会议纪要》(下称“村民大会会议纪要”)。
该纪要载明,2020年10月10日在村民小组长陈天然、陈某和的召集主持下,村民小组召开户代表会议,应到70户(户籍登记为高湛40户,大山34户,共计74户),实到61户,到会户代表会上阅知《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方案》及附图,并通过充分、民主讨论,会上有61户农户(超过本组户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方案》,并授权村民小组长及陈某荣、陈某朝、陈某林、陈某林、陈某和、陈天然代表本村民小组与承包方签订《林地流转合同》。
事实上,上述村民大会因处于疫情时期,根本就没有召开过。这一点,大山经济合作社社长陈天然、高湛村村民代表陈金良以及多名村民都予以证实。原告还在二审中出具了陈某荣、陈某林等数十名村民,签署于2025年5月的亲笔签名的声明,以示对案涉2020年10月10日的“高湛、大山村民大会会议纪要”不知情、没有参与,也没有收到过参会通知。
被告刘某周也在二审中承认:“我们通过队长衔接承包事宜,队长上门找村民签名,具体通过什么方式与村民对接,我是不知情的。”
在本案重审二审时,陈金良、陈天然当庭提出,刘某周提交的虚假村民大会会议纪要根本就没有获得三分之二村民的通过。其中,高湛经济社总共40户村民,就有16户村民签署声明没有参加该次会议和在纪要上签名;大山经济社,总共34户,则有26户村民签署声明没有参加该次会议和在纪要上签名。两社共计42户村民证实,该42户从未参加过上述村民会议,也没有收到会议通知。据此村民们认为,刘某周提交的会议纪要造假。
更重要的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本村民小组的重要事项;涉及本小组集体土地等经营管理,须由本小组会议依法决定。故,不可以将两个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事项合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表决,因村民小组会议仅限讨论本小组事项,土地承包属小组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范畴,须分组合法表决。
据此,陈金良说,刘某周、陈某和等人故意将高湛和大山两个经济社的“村民小组会议纪要”混同在一起,还对会议召开形式、签名进行造假,其目的就是浑水摸鱼,其行为本质上是程序违法。
关于会议纪要上的签名问题,也有多人证实非村民本人所签,部分签名甚至都不是高湛和大山经济合作社村民。
更离谱的是,在刘某周提交给法院作为关键证据的会议纪要上,有一个签名,是该村当时就已经去世村民的名字。
在重审的一二审中,陈金良提供了包括电话通话录音、当事人出具声明在内的多个证据,否认签名或同意上述会议的内容。
2025年9月4日,在云浮中院的二审开庭审理中,原告方还提供了一份调查问卷,由村民陈某荣发起在网上的自动投票,结果参与投票的村民101人,除了两人保持中立,其他均不赞成案涉承包方案。
针对案涉山林的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是否造假与合法性问题,大山经济合作社社长陈天然提供了一条关键的证据,即案涉协议或合同上大山经济合作社的公章,并非其所盖。其提出的理由是,案涉系列合同签署、盖印时,大山经济合作社的印章还在上级部门手里保管,并没有移交给自己。据此,陈天然指出合同印章不合法,程序违法,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陈金良表示,当时刘某周用欺骗的手法,以三某药业公司种“三丫苦”中药材为由骗取个别村民在空白的合同上签了字,刘某周拿走空白合同后,等到其改变主意种桉树,与村民打官司时,才在在承包方负责人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多位村民于2024年8月左右,在船步镇综治办拍摄的、由林业部门提供的备案合同,承包方负责人处的签名是空白的),这等于骗取了部分村民的签名,合同的签订没有召开村民会议,程序不合法,也就没有合法性。
然而,即便在大山经济合作社和高湛村多名村民的极力举证之下,法院依然驳回了他们“请求确认案涉山林承包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村民认为,罗定、云浮两级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中,对村民会议纪要没有实际召开、签名造假、单一经济合作社表决人数没有超过三分之二、两个经济社混同召开会议程序违法等关键事实和证据,均不予认定,偏帮刘某周赢得官司,涉嫌枉法裁判。
起诉村干部村民鱼塘被填,多次申诉无人管
目前来看,大山经济合作社和高湛村陈金良等多位村民在案涉山林的承包经营权纠纷中输了官司,但他们仍然没有放弃。
陈天然和陈金良等人均表示,尽管终审官司输了,但不会放弃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机会,目前正在积极筹备,收集新的证据和组织再审材料。
尽管困难重重,陈金良表示不会放弃努力,也不会被困难和恶势力所吓倒。
事实上,在与刘某周的诉讼与对抗过程中,一张无形的大网也正在向陈天然和陈金良两人迎面扑来。
陈金良指着自己位于案涉山林峡谷中间的两间鱼塘说,“因为自己出面维权,与刘某周打官司,他们在开荒种桉树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将山上的泥土推到山坡边,再利用雨水的冲刷,让淤泥倾泄到自己已经合法经营多年的两口鱼塘中,导致自己的两口鱼塘,被山上冲下来的泥土填埋了约三亩的水面,给我的养殖经营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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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鱼塘遭殃,山上冲下来的泥石流还反复冲毁养猪场用水的蓄水池”,陈金良指着山上倾泄下来的淤泥说,“这些泥土就快要填满水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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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细思极恐的是,陈金良的合法鱼塘,被刘某周开荒的泥土填埋后,无奈之下的陈金良,只能在该村党员干部群众反馈,请村委干部主持工作,协调解决,但该群的党员干部,无一人出面回应,更奢谈协调解决问题。
与陈金良类似的遭遇,也发生在了陈天然身上。
据知情人讲,因为陈天然不识趣,阻止刘某周低价承包该村600多亩林地种桉树,有人正在筹划拿掉陈天然村民小组长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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