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灵活,成为众多市场主体的创业选择,也为市场增添了许多活力。但公司对外产生债务后,唯一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期案例,请看槐荫法院潘硕法官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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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开始,某蔬菜店与某酒店建立蔬菜买卖合作关系,该酒店长期在该蔬菜店采购货物。期间,该酒店共计拖欠货款5.6万元。该酒店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赵某,赵某向蔬菜店出具欠条一份,载有“如某酒店资不抵债,由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偿还债务”。2024年12月,该蔬菜店将该酒店及赵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6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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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某蔬菜店与某酒店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双方通过微信就蔬菜采购、对账等事宜进行沟通,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某蔬菜店主张某酒店欠付其货款5.6万元,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与欠条为证,证据相互印证、确实充分,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对某蔬菜店主张某酒店向其支付货款5.6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某蔬菜店主张某酒店应当支付利息,其主张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蔬菜店主张赵某对某酒店前述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提供某酒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赵某出具的欠条为证,证据确实充分,某酒店、赵某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可证明双方财产相互独立的证据,法院对某蔬菜店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酒店支付原告5.6万元及利息;被告赵某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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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东和经营者通常为同一人,容易出现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财产混同的情况。为了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自身的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当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纠纷时,可以将其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建立规范明确的财务制度,以免陷入纠纷时,不能证明财产独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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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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