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制度是企业用工管理的常用工具,但不少企业想当然地制定制度、让员工签字后就直接执行,殊不知若未履行法定民主程序,即便员工签收知悉,该制度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以此扣发绩效、克扣工资的行为,还会被法院认定为违法。北京王某案、滕某案等多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均明确这一裁判规则,今天结合多起案例+法律清单,讲清绩效考核制度的合法制定要求,企业和员工都能看懂!
一、多案直击:未经民主程序,绩效考核制度全成“废纸”
不管是企业以未完成全年工作为由拒发绩效,还是单方变更考核标准克扣工资,只要考核制度缺了民主程序这一关键环节,法院均判定制度无效,企业需补发工资、支付赔偿,典型案例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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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裁判观点:《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履行民主程序,这是法定前提,而非企业可自由省略的步骤;员工签收仅代表“知悉内容”,不代表“认可制度合法性”,更不能弥补民主程序的缺失。
二、法律核心:绩效考核制度合法生效,必须过“三道关”
很多企业误以为“制度写好+员工签字=生效”,实则大错特错,绩效考核制度作为直接涉及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制度,其合法生效需同时满足民主制定、公示告知、内容合法三大条件,缺一不可,其中民主程序是核心:
绩效考核制度合法生效三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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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三、企业/员工必看清单:不同主体的操作指南+维权要点
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牵扯企业和员工双方的权益,针对不同主体,整理了清晰的操作和维权清单,直接照做即可:
企业端:合法制定绩效考核制度的实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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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端:遭遇无效考核制度的维权清单
若企业依据未经民主程序的考核制度扣发绩效、克扣工资,员工可按以下步骤维权,胜率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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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键误区提醒:这些坑,企业别踩,员工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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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导向:为何法院坚决不认未经民主程序的考核制度?
法院对未经民主程序的绩效考核制度一律否定其效力,核心是为了平衡企业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1. 绩效考核制度直接关系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核心权益之一,法律通过设置民主程序,防止企业单方制定“霸王条款”损害劳动者利益;
2. 民主程序是保障劳动者参与权、表达权的重要方式,让劳动者参与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制定中,是劳动关系和谐的基础;
3. 倒逼企业规范用工管理,避免企业随心所欲制定制度、克扣工资,减少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
对企业而言,履行民主程序看似增加了管理成本,实则是企业制度合法生效的前提,能有效防范劳动争议;对员工而言,知晓这一规则,能在自身权益受损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避免因“签了字”而自认吃亏。
说到底,绩效考核制度的合法制定和执行,是企业和员工双赢的基础,企业守牢法律底线,员工维护自身权益,才能让劳动关系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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