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快收下这份特种设备守规安全“宝典”!
电梯、锅炉、压力容器……不同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各不同?规范要求多、记不住、查起来麻烦?别担心!我们贴心整理了这份最新版本的常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速查指南,常见汇总表可查,“一张图”看了就懂,让安全心中有数,不让特种设备“超期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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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一线需要“短平快”的指导性手册来指导工作,根据新颁布实施的 TSG 和检验规程(近二年 TSG 等一直在做调整和修订)等要求将常见的特种设备(未包含非金属压力容器、存储不常见介质的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周期做了一个“简表”进行梳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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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本表未包含:非金属压力容器、存储不常见介质的气瓶和市、区二级不常见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比如“铁路罐车”等)。
整装新出厂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氧舱首检(首次全面检验)起算日期以“投用日期”起算;新出厂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直接办理使用登记证,有的容器制造完成、安装到位后并非立即投用,因此规定以投用日期起算3年开展首次定期检验。
关注TSG 31-2025的“1.3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1.4 不适用范围”“1.5 管道范围的界定”和“1.6 管道分级”;另如要开展基于风险的检验,有“7.9.1 基于风险的检验应用条件”专门要求。
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金属管道)按照TSG 31-2025的第7.1.5.2条要求执行: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的管道,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且将延期申请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后,可以延长检验期,延长检验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
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非首次检验的管道,由使用单位出具书面申请,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承担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可以延期检验;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开展基于风险的检验。
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最多提前1个月进行自行检测,可以申请最多提前2个月进行定期检验,但下次定期检验、自行检测日期的月份不应提前。
在新的GB 5842中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瓶规》1号修改单也做了相应调整。
来源/特种设备处
一审/周剑明;二审/ 王 骊 ;三审/冯世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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