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广东省国土厅关于确权有关规定是否适用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请示的批复
国土批[1996]20号
广东省国土厅:
你局《关于土地确权有关规定是否适用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的请示》(粤国土[地籍]字[1996]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国实行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体制,鉴于《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立法先于《土地管理法》,该法第九条有关确权规定是为了衔接后法和前法的关系。各法中有关确权的规定写法是一致的,没有矛盾。林地是土地的一种利用类型,确认和管理林地权属是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林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
199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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