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闹离婚
公公竟把儿子儿媳
告上法庭追讨购房款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近日
上海徐汇法院审理一起纠纷
2020年12月,小唐与小谢登记结婚,老唐为儿子准备了一套价值千万的婚房。结婚几年后,在小谢怀孕期间,发现丈夫小唐隐瞒了婚史,同时小唐多次怀疑小谢肚子里的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要求做亲子鉴定,夫妻双方爆发矛盾。然而,根据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小孩是小唐亲生,但愤怒的小谢仍想要打掉肚子里的孩子再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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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唐为了弥补儿媳妇受到的委屈,在2023年4月至6月,分三次向小谢账户转账合计650万元,转账均备注为“购房款”,之后小谢用这笔钱购买了一套徐汇区的学区房,并登记在她名下。
2023年6月,小谢生下孩子,同年9月,小夫妻2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小谢起诉离婚,但未获得支持。此时,老唐称,650万购房款是儿媳小谢以打胎相要挟,向自己借的钱,并去法院起诉要求小两口还钱,并拿出了儿子小唐签下的借条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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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唐则表示对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同意父亲的诉讼请求,愿意还钱。对此,小谢指出,650万购房款是老唐自知儿子有错,为了弥补她所受的委屈,加上感谢小谢生下孩子而赠予给她的个人财产。更何况借条上没有小谢的签名,老唐的转账备注也标明了是“购房款”而非“借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老唐仅能提供小唐出具的借条,无证据证明小谢知晓、同意该借款或事后追认,案涉650万元购买的房屋也不是基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所需,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故判决驳回老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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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类型一
夫妻双方以共同意思所负的债务,此即通常所说的“共债共签”。
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或虽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以书面、微信、邮件等方式追认的债务等。
类型二
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是着眼于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一般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支出、文娱消费、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
类型三
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比如,夫妻一方借款数十万元,虽说是超出了普通家庭日常消费的限度,但钱款用于给家庭购买高档家居用品或国外旅游等用途,亦属夫妻共同债务。
新民晚报(xmwb1929)综合上游新闻、海报新闻、上海一中法院、羊城晚报、案件聚焦
编辑:高飞
编审:周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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