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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设立初衷
从地理上看,中国幅员辽阔。过去,涉及省级高院的二审或再审案件,当事人往往需要远赴北京,耗时耗力,成本高昂。改革后,为推动审判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最高法设立了巡回法庭,司法服务被送到了“家门口”。
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这项制度有助于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02 机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
通俗地说,它就像最高法伸向全国各地的“手臂”,其本身是最高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最关键的一点是: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盖最高人民法院印章。
需要区分的是,它与建国初期的大区分院以及基层法院的巡回审判都不同。它是一个常设性机构,主要职能是审理案件,而不制定司法解释或管理行政事务。
03 管辖布局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共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它们的“辖区”(正式称为“巡回区”)覆盖了全国绝大部分省份。
为了方便您理解,我将这些关键信息整理如下表所示:
巡回法庭
驻地城市
巡回区范围
设立时间与备注
第一巡回法庭
广东省深圳市
广东、广西、海南、湖南
2015年1月首批设立
第二巡回法庭
辽宁省沈阳市
辽宁、吉林、黑龙江
2015年1月首批设立
第三巡回法庭
江苏省南京市
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
2016年12月增设
第四巡回法庭
河南省郑州市
河南、山西、湖北、安徽
2016年12月增设
第五巡回法庭
重庆市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2016年12月增设,唯一在直辖市
第六巡回法庭
陕西省西安市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2016年12月增设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的有关案件,仍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
04 审理案件
根据规定,巡回法庭主要审理或办理其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重大的一审案件:包括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审与再审案件: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以及对高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刑事申诉案件:受理对刑事生效判决不服的申诉,这是方便群众、及时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渠道。
特定程序性事项与涉港澳台案件:如管辖权争议裁决、延长审限批准,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同时,为了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一些专业性极强或具有全局指导意义的案件,仍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例如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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