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陆雨
2026年2月1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无锡市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某甲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2537号。
本案原告为日本村田株式会社,被告为无锡好达电子有限公司。本案的涉案专利是名为”分波装置“的滤波器专利ZL201280047249.7。
双方的专利纠纷始于2021年好达电子的科创板IPO前后。企业专利观察对此进行了特别报道《华为和小米同时投资解决“卡脖子”的企业,在科创板却被日本企业用专利“卡了脖子”》。
到了2021年9月23日,在好达电子刚公布了首轮回复后,相关诉讼信息就更为明确了,因此追加了报道《滤波器:日本村田对无锡好达专利诉讼升级,福州外,又追加上海起诉》。
根据好达电子的回复,日本村田发起的专利诉讼共5起,受理法院分别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当时日本村田一共使用了3件专利起诉,其中有两件专利(ZL200410075163.2和ZL200410005583.3)分别在福州中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诉讼。![]()
来源:好达电子首轮回复
好达电子也成为日本村田在中国展开专利维权的第一波被告的企业,此好村田又相继起诉了深圳顺络电子和卓胜微。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村田在这些案件中的索赔金额并不高,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多为100万元左右或以内。
例如,日本村田在福州中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两地对好达电子的起诉中,分别索赔金额只有60万元和70万元。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日本村田此次出手维权,似乎并不是冲着侵权赔偿额来的,核心目的可能是通过专利维权,来限制被告侵权产品的销售。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这起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来看,日本村田的确达到了目的,不仅在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获得了支持,认定好达电子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这一点在二审中予以确认。本案中,双方的核心争议主要在权利要求解释、侵权比对规则及法定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明确射频滤波器领域专利侵权裁判标准,维持一审侵权成立及赔偿数额认定。好达电子也曾对该专利提出无效请求,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2年12月29日的无效决定中,维持了该专利的有效性。在好达电子于IPO期间对本案的早期结果预判中,曾基于初步分析,认为其使用的行业通用技术或基于公知常识进行的二次创新,且与日本村田的专利技术存在差异。![]()
好达电子二轮回复尤其是针对本案所涉及的涉诉产品HDDB05ANSS-B11滤波器,当时好达电子认为日本村田与其使用的技术方案来源相同,系行业通用技术,缺乏本质创新性。并且其与日本村田专利技术在技术特征方面存在差异。但是结果来看,这一点与法院最终确定的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总体来看,随着相关判决的做出,势必会进一步激发中国本土企业更加注重自主研发,并在研发同时加强知识产权的风险排查和预警管理。短期的侵权裁决,本质上可以激活中国企业集体创新的潜能,长期来看对于中国解决关键领域的自己自足,拜托西方技术依赖是有利的。
本案判决书原文,关注以下”Patent Law Review“公众号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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