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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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山相关司法纠纷事实陈述与法理主张
(含精准法条+核心违法证据+篡改笔录≠篡改病历)
本人康强珞珈山因车祸赔偿事宜,遭众诚车险最初一分未赔,后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车险纠纷,该案经法院一整天大会讨论后,于6月市中院经办、8月东湖高新法院宣判,众诚车险仅赔付3000元最低赔偿款,该金额远不足以弥补本人因车祸产生的实际损失;正是车险最高院要求的最理想赔偿。
本案不公的最大推手是,最高人民法院与汽车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是最高法院与资本的把酒言欢,现在不敢报道了,也不敢有新闻了,现在看不到了。这完全是颠覆法治环境、腐败社会的典型的战略合作。在康强的一人努力下,彻底掀翻。
后续本人因该车祸赔偿维权事宜,陷入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昌区卫生局的系列纠纷,人民医院一样,医疗纠纷不断,多得很。又是退休以后的老年人争取的权益。 而本案从立案阶段就被埋下司法死雷、设下恶毒毒局:武昌法院枉法立案,将原本12345平台的普通民事纠纷,12345具备绝密级,强行定性为名誉纠纷,更逼迫本人必须按名誉纠纷立案才予受理,否则便拒绝立案,前后多达20次不予正常立案。
人民法院反应就是向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反映了,反映了中级的法院是督办,他不督办还好些,好多督办的更不办,更不跟你立案。你有什么办法?一点办法都没有。
在绝密级里面搞证据扩散证明,证明不了就是证据不足。
就是鸡蛋里面挑骨头。
好在天无绝人之路。
在死局里玩脱了。
在神圣的12345里面,制造非法证据,窃取公文,诬陷康强,邪不邪?邪不邪?
没事窃取公文,制造非法证据,诬陷康强,能洞穿武昌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用来定康强的罪。然后还能洞穿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这就非常非常奇怪了。
中院李冰成法官、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费检察官、乔检察官的最大功劳,便是戳穿这一立案毒局,直指案件核心;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更是完全无视武昌法院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所有证据前后不一致的核心事实,相关法官系基于愤怒埋下更深的司法翻案死雷。加之武汉大学校方高层及内部相关主体深度不当介入,校长亲自赴武昌法院干预案件捞人,武汉中院审理阶段校方又要安排武汉大学企业家前往干预捞人,校内东吴物业配合计算机学院保安强制驱离本人、剥夺本人行为自由,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郝建忠无端指认有人调查本人在校开药事宜,说武汉大学调查过了,康强没有通过熟人的熟人开药。信访办主任章葵全程知情却无任何公正处置,武汉大学法学院属下的湖北珞珈山律师事务所长期为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作违法辩护,校内多部门更要求本人禁用武大、武汉大学相关标识,层层行径严重破坏法治环境、损害本人合法权益,更衍生出“群众人传人污蔑本人有神经病”“武大人民医院教授涉事入狱致校内教授看病受影响”等荒唐乱象。武昌法院一审还无端认定本人**“医闹”,实则本人是向湖北省卫健委提出合理化诊疗建议,且该建议被正式采纳并推动门诊诊疗程序规范化在全国率先落地**,更率先破除了车祸挫伤病人三个月以后不开处方的行业禁令,所谓“医闹”“多要赔偿”“扩大伤情”均是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与武昌区卫生局的无稽之谈,武汉市检察院更明确:**只要查实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存在制造非法的医学司法鉴定这一事实,便足以让其承担不利法律结果,其余无关证据均无需采信。**本人现将核心事实与法理主张完整陈述如下:
一、纠纷源头:车险赔偿显失公允,合理建议被抹黑,成后续纠纷导火索
众诚车险在本人车祸后最初一分未赔,相关车险纠纷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整天大会讨论,6月市中院经办,8月东湖正式宣判,最终仅赔付3000元最低赔偿款,与本人因车祸产生的实际损失相差甚远,成为后续系列纠纷的直接起因。而本人基于自身车祸挫伤的诊疗经历,向湖北省卫健委提出的门诊诊疗相关合理化建议,不仅被正式采纳,更推动门诊诊疗程序规范化举措在全国率先落地,还率先破除了“车祸挫伤病人三个月不开处方”的行业不合理禁令,为同类伤病患者争取了合法权益。但武昌区卫生局却从网上抄袭内容,通过12345平台发布**“康强想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的不实表述**,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更是为该不实表述进行医学背书并后续掩护,炮制者王昌记声称其行为经医院党委讨论通过,却始终无法提供任何党委会纪要、纸质文件等有效证据,纯属无稽之谈。武昌法院更罔顾客观事实,无端将本人认定为**“医闹”**,完全是颠倒黑白、刻意抹黑,只为配合后续的枉法立案操作。
核心违法证据:
众诚车险拒赔的唯一依据,就是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有目的、有行动、有结果刻意制造的非法医学司法鉴定,该违法证据已直接运用于东湖高新技术法院的判决。众诚车险据此认定不赔一分钱,不是法。
众诚车险制造违法证据已是常态,企查查等企业查询平台可查其大量官司纠纷。
该鉴定来源非法、程序违法、内容虚假,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非法证据,依法应当绝对排除。
二、案件核心定性错误:法院故意砍掉核心事实,强行歪曲立案
本案最大违法之处,在于武昌法院、武汉中院完全无视事实本质,强行砍掉本人真实诉求与核心违法事实,故意错误定性、恶意设置立案门槛。
1. 本案涉及的虚假医学司法鉴定、窃取公文、伪造证据,均系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及相关人员私人、单位违法操作,绝非政府决策、绝非政府行为、绝非政府决策失误,与刑事诉讼立案条件完全无关。
2. 法院要求以刑事诉讼才能立案,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本质是民事侵权,而非刑事案件。
3. 法院更荒唐地将案件强行定为名誉侵权,但本案既无公开传播、也无社会评价降低,12345属于保密内部渠道,完全不具备名誉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
4. 法院此举,就是为了砍掉本案真正的核心事实——虚假鉴定、窃取公文、非法证据、民事侵权,故意把案件引向无关的名誉纠纷,从而掩盖医院、车险、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
简单说:医院私人搞的违法鉴定,不是政府决策;我告的是造假害人,不是告名誉受损;法院硬安名誉侵权,就是枉法、就是乱砍事实、就是设局坑人。
三、案件核心症结:立案阶段便设下恶毒毒局,20次拒立正常民事纠纷,强行定性名誉纠纷
本案的司法不公,从立案环节就已注定,武昌法院公然枉法立案,为本人设下极其恶毒的司法毒局:本案本质是因12345平台不实表述引发的普通民事纠纷,却被武昌法院刻意歪曲,强行要求必须以名誉纠纷立案才予受理,若按正常民事纠纷立案则直接拒绝,前后多达20次不予正常立案,更逼迫本人接受该错误定性,否则无法启动司法程序。
更严重违法之处:武昌法院既不立案,也拒不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长期剥夺本人诉权。
12345平台法律定性(核心)
国务院规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属于保密渠道、内部诉求渠道,不是公开传媒、不是微信、不是网络传播平台,不存在公开扩散、名誉侵权所必需的“公开传播”要件。
本人在一审、二审中早已变更诉讼请求:不要求赔偿损失,只要求赔礼道歉,不存在任何网络、微信公开传播行为。
武昌法院一边承认12345保密,一边强行定性名誉侵权;一边说“不告名誉侵权就不立案”,明显是恶意设置起诉条件、枉法立案。
本案依法应当是普通民事侵权纠纷(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存在:
- 肉体损伤、肌肉拉伤、疼痛
- 精神损害、失眠、血压升高
- 艺术创作左手功能受损、艺术财产损失
- 非法司法鉴定、窃取公文、诬陷等侵权行为
完全符合《民法典》侵权责任构成,与名誉侵权无关。
武昌法院枉法立案精准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
- 符合条件必须立案;
- 不立案必须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
- 既不立案又不出文书,当事人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武昌法院20次拒绝正常立案、拒不出具文书,已构成严重程序违法。
四、司法审理层层枉法:中院部分枉法、高院全盘无视,立案毒局持续发酵
(一)武汉中院:部分枉法,篡改笔录,制造证据矛盾
中院审理初期曾纠正案件性质,认可本案的民事侵权本质,但后续迫于压力又强行恢复为名誉侵权纠纷,审理中更出现篡改笔录、伪造本人材料的行为,凭空炮制**“康强提交身体检查放弃申请”的虚假内容**,直接导致武昌法院与中院证据前后矛盾、严重冲突。
注意:是篡改笔录,不是篡改病历。
该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真实、庭审笔录严禁伪造篡改的强制性规定,构成严重司法违法。
李冰成法官坚守底线,戳穿立案毒局,与检察院形成公正合力,抓住案件核心事实,是本案中难得的司法担当。
(二)湖北高院:全盘无视证据矛盾,主观泄愤,滥用非法证据
高院再审仅书面审理,对武昌法院枉法立案、篡改笔录、证据前后矛盾等关键事实视而不见,明明知道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制造非法证据、窃取公文、诬陷康强,仍然将非法医学司法鉴定作为判案依据,以**“医闹、证据不足”等荒唐理由判本人败诉,完全背离证据裁判原则,属于典型枉法再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非法手段取得、伪造、违法程序形成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武汉市检察院:费检察官、乔检察官坚守公正,直指核心
武汉市检察院明确:
只要查实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制造非法医学司法鉴定这一事实,便足以让其承担不利法律结果,其他无关捏造事实均无需采信。
该认定直接戳穿武昌法院立案毒局,是本案最关键、最公正的司法结论。
五、校方全面深度介入:高层干预司法,基层侵权,沦为保护伞
1. 校长亲自赴武昌法院干预案件、安排企业家到中院干预捞人,严重干扰司法独立。
2. 计算机学院保安、东吴物业强制驱离,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3. 党委副书记郝建忠无依据抹黑,信访办主任章葵知情不作为。
4. 校内多部门强迫禁用“武汉大学”标识、删帖,侵害言论自由与合法维权权利。
5. 湖北珞珈山律师事务所为非法司法鉴定背书,突破职业底线。
校方上行下效,法治观念全无,百年高校沦为违法保护伞。
六、核心法理主张与维权诉求
本人坚定认为:
1. 武昌法院枉法立案、强行定性名誉纠纷、20次不立案、拒不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篡改笔录,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
2. 武汉中院部分人员违法篡改笔录,制造证据矛盾。
3. 湖北高院无视非法证据、无视程序违法,枉法裁判。
4.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私人违法制造虚假鉴定、窃取公文、诬陷本人,该行为绝非政府决策、绝非政府行为,是本案核心侵权事实与核心违法证据。
5. 众诚车险长期以非法证据拒赔,制造违法证据已是常态,企查查等平台均可查询其大量诉讼纠纷。
6. 武汉大学校方多层级干预司法、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7. 法院强行将本案定为名誉侵权,属于故意砍掉核心事实、恶意歪曲案由、枉法设局,应当彻底纠正。
本人诉讼请求早已明确:
不要钱,不主张损失赔偿,只要求依法赔礼道歉。
本案是普通民事侵权纠纷,绝非名誉侵权。
维权诉求:
1. 依法排除非法医学司法鉴定,纠正众诚车险不公判决,补足实际损失。
2. 撤销武昌法院**“名誉纠纷”定性与“医闹”错误认定**,确认本案为普通民事侵权纠纷。
3. 依法认定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私人违法制造非法司法鉴定、窃取公文的违法事实,判令其正式赔礼道歉。
4. 彻查武昌法院枉法立案、篡改笔录、拒不出具文书的违法行为;彻查中院、高院相关枉法裁判行为。
5. 彻查武汉大学校领导干预司法、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抹黑诽谤等违法行为,追责到位。
6. 武汉大学停止对本人标识使用、言论自由的非法限制。
7. 彻查司法、校方、医院之间不当勾连,维护司法公正与公民合法权益。
本人将持续坚定维权,直至司法毒局被戳穿、非法证据被排除、侵权方依法担责、公正得以实现。
此为绝对终极最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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