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0年11月26日,原告在H医院复查甲状腺超声时,进行右叶穿刺,显示(甲状腺右侧叶侧结节FNA液基细胞学检测)恶性(乳头状癌),Bethesda分级Ⅵ级。2020年12月7日,原告前往S医院治疗,S医院对原告进行住院检查。
2020年12月9日,S医院依据H医院出具的病理报告单并经术前讨论后,对原告做了甲状腺右叶+峡部切除、左叶次全切除术、右侧器官试管沟清扫术。S医院对原告的病变组织进行了术中送检和术后送检,结合病理标本检查报告,S医院最终术后诊断原告仅患有结节性甲状腺肿,并非恶性乳头状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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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意见
1、H医院与S医院的诊疗过失与患者扩大了手术范围(右侧气管食管沟清扫术)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H医院占主要,S医院占次要)。
2.被鉴定人吕某珍,女,1958年2月13日出生,目前遗留甲状腺功能减退,血清TSH轻度增高,符合X级伤残,人体致残率为X%。
三、H医院的医疗过错分析
1、2020年11月26日医方出具《液基薄层细胞学检查报告单》,细胞学诊断为:恶性(乳头状癌),Bethesda分级VI级。本案鉴定过程中对该病理切片进行阅片可见其内比较多的细胞片及类胶质,部分区域细胞较密集,胞浆丰富,有拉长,嗜酸性增强,核较密集,少数细胞体积大,胞浆少,核大,不规则,有异型性,核分裂像难见,但尚不足以诊断乳头状癌。
2、2020年12月7日患者外院术后病理回报:(甲状腺右叶+峡部)结节性甲状腺肿伴腺瘤,提示医方FNAB存在误诊的过失。医方虽于《液基薄层细胞学检查报告单》中记载:“如需手术,建议术中冰冻进一步明确。”但未见其对作出的“恶性”这一确切诊断可能存在的局限性进行说明,难以认定医方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
3、综上分析,H医院对被鉴定人吕某珍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病理诊断错误的过失,对患者后于外院接受治疗产生重大的影响。
四、S医院的医疗过错分析
1、2020年12月7日,被鉴定人吕某珍主因“体检发现甲状腺肿物2年”入S医院住院治疗。患者2年前体检时发现甲状腺肿物,半月前右叶结节穿刺结果示:恶性乳头状癌,颈部触诊见甲状腺左右叶均可触及多发结节。医方结合患者既往史、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等初步诊断为甲状腺肿物诊断明确。
2、2020年12月8日,术前医方与患方签署了《甲状腺手术方式及风险知情同意书》,告知了病情、诊断和治疗方案,拟施手术方案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因手术是甲状腺癌的基本治疗方案,术前无其他替代方案可选,故医方术前对患者尽到了必要的告知义务。
3、2020年12月9日S医院为患者行甲状腺右叶+峡部切除、左叶次全切除术、右侧气管食管清扫术治疗。术中对甲状腺左叶囊性结节送了冰冻检验;术中触诊发现甲状腺右叶下极近峡部有一结节约1.0cm*0.8cm*0.6cm大小,质硬,未送冰冻,仅结合外院穿刺结果,为患者行了甲状腺右叶、峡部切除,并对右侧气管食管沟淋巴结进行了彻底清扫。
4、医方仅根据外院的右侧甲状腺结节的穿刺报告结果,没有再进一步复检直接行了甲状腺右叶、峡部切除,并对右侧气管食管沟淋巴结进行了彻底清扫,存在过失。
5.患者甲状腺右叶+峡部病理诊断为结节性甲状腺肿伴腺瘤,虽外院术前诊断恶性错误,但医方行右叶甲状腺+峡部切除具有适应证。
6、因患者不符合甲状腺癌之诊断,医方为其行右侧气管食管沟清扫不具有适应证。
7、综上分析,S医院对外院的甲状腺穿刺病理诊断未进一步复检,导致被鉴定人手术范围扩大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判决,被告H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14187.4元;被告S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4794.6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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