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回顾之樟树案】
在我国南方的田间地头、村口路旁,总能看见樟树挺拔的身姿——最高可达30米,树干直径能达3米,繁茂的树冠舒展如巨伞,枝叶间萦绕着清冽独特的樟脑香气。
![]()
作为我国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存活的樟树始终被法律严格守护,但一个现实难题悄然浮现:已然枯死的樟树,是否还保有保护价值?擅自清理枯樟,又会触犯法律红线吗?
江西赣州一起林业站长涉罪案,便将这个充满争议的话题,真切推到了公众面前。
01
“除险” 还是 “违法”?
今年 49 岁的李某京,有着多年林业系统工作经历。2003 年从部队转业后,他进入林业局任职,2008 年起先后在赣州某乡镇林业站担任副站长、站长,后来调任宽田乡林业站站长,深耕基层林业管理近二十年。
2020年,宽田乡上堡村的两棵枯樟树让村民犯了愁。这两棵树矗立在人来人往的路边,已经枯死多年,枝干干枯脆弱,随时有倒伏砸人的风险。村民们纷纷致电李某京,希望他能尽快清理这处安全隐患。
![]()
接到村民诉求后,李某京并未按规定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而是直接安排当地农民曾某红处理。
5 月 2 日,曾某红带着油锯、雇来挖机,在宽田乡李屋村松坪组曾某生家院墙外,将两株枯香樟树连根采挖,随后用三轮车和农用车将樟木、树蔸运回自家。
5 天后的 5 月 7 日,李某京又伙同曾某红,在宽田乡上堡村河背组 “铜锣坪” 山场,指使工人用挖机采伐了另外两株枯樟树及树蔸,同样将木材和树蔸运至曾某红家中。
李某京认为,这些已经枯死 5-6 年的树木早已失去生态功能,清理它们是为了保障村民安全,并无不妥。
02
刑案追责:无证伐枯樟面临重罪指控
然而,这场看似 “为民除险” 的行为,很快引发了法律追究。
2020年 8 月 24 日和 31 日,曾某红、李某京先后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30 日被执行逮捕。
![]()
12 月 18 日,于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京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曾某红犯非法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制品罪,并建议对李某京量刑四年半,曾某红量刑三年半。
2021年 2 月 8 日,检察院进一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生态环境损失及修复费用:
其中李屋村、上堡村涉案樟树造成的损失需赔偿 5.5 万元,曾某红单独采伐山下村新屋内组樟树的损失需赔偿 1.3 万元,同时两人需共同承担 2.3 万元司法鉴定费用,三项合计 9.1 万元。
03
庭审焦点:枯樟是否受法律保护?
2021年 3 月 30 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核心争议点集中在 “枯死樟树是否具有保护价值”。
李某京当庭辩解,涉案 4 棵樟树均已枯死 5-6 年,早已丧失存活植物的生态功能,不再具有保护价值。
![]()
作为林业站长,他接到村民关于安全隐患的反映后,优先考虑公众生命安全,清理枯树属于合理履职,不应构成犯罪。
但于都县林草局负责人明确表示,樟树作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无论存活状态如何,采伐处理都必须依法审批,“审批权在省级主管部门”。
这一说法并非个例,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香樟作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其采集、利用均需获得许可,而《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更明确规定,即使是古树枯木,也需遵守分级保护规定,禁止擅自采伐。
04
法律争议:立法本意与现实的碰撞
此案引发了法律界与公众的广泛讨论。
不可否认的是,李某京未获批准擅自采伐 4 棵樟树,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禁止性规定,这一点并无争议。
但能否因此认定其构成刑事犯罪,却值得商榷。
![]()
关键争议在于:枯死的樟树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 “法益”?
从常理来看,林业站长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优先保障群众安全符合日常逻辑,很难要求其在紧急情况下先为枯树办理复杂的采集审批。
而从立法本意分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立法初衷,应是保护具有生态、科研、经济价值的存活植株 —— 只有活着的樟树才能发挥固碳释氧、涵养水源、提供物种栖息地的生态功能,枯死多年的树木已失去这些核心价值,是否仍需动用刑事手段保护,存在解释空间。
参考文献
《江西一林业站站长采伐四棵枯死樟树被起诉 林草局:重点保护植物需依法审批》,成都商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