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生前将11.5万元交儿媳保管,儿媳周某还写下了《保管条》。但随着公公离世、儿子与儿媳离婚,婆婆徐某多次讨要这笔保管款无果后,将前儿媳周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周某以超过诉讼时效、钱款已用于公公开销等理由抗辩,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2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四川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保管合同纠纷案。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周某支付徐某保管款115000元,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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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生前交11.5万元由儿媳保管
儿子儿媳离婚后婆婆起诉返还
事情要从2017年1月1日说起。当时,周某还是徐某的儿媳,徐某的丈夫雷某将115000元现金交由周某保管,周某出具《保管条》,明确载明:“今替老爷子雷某保管现金115000元,存入银行,每年利息送入雷某手中。”然而,这份《保管条》在数年后引发纷争。
2020年6月,雷某去世。此后,周某既未归还该笔保管款项,也未再向雷某的家人支付利息。2024年7月,周某与徐某的儿子经调解离婚。此后,徐某多次向周某讨要保管款无果,徐某遂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11.5万元本金,并按4.25%的年利率支付自2017年起的利息,合计主张151944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徐某诉称,《保管条》足以证明周某与雷某之间的保管关系成立,周某作为保管人,应在雷某去世后,将保管款项返还给其继承人。
周某则辩称,《保管条》出具至今已超过8年,而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她还称该笔11.5万元是其为雷某收回的借款,双方曾约定,该笔款项可用于家中日常支出,雷某百年之后,若款项有剩余,将用于支付其孙女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为佐证自己的主张,周某还向法庭出示了一页由其本人书写的笔记本记录。该记录载明:2018年2月1日,带雷某到昆明旅游,雷某表示旅游费用由他本人支付,从周某保管的款项中扣除4082元;2018年9月11日,雷某从周某处拿走2万元;2018年1月28日,向雷某支付利息1500元;2019年3月14日,向雷某支付利息1500元。对此,徐某表示,该记录系周某单方书写,没有雷某的签字确认,对上述款项均不予认可。
保管期限未作约定
法院判被告支付11.5万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保管合同纠纷。2017年1月1日,周某向雷某出具的《保管条》,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诚信履行。因《保管条》中对保管期限未作约定,故周某抗辩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周某提交的单方手写记录,因该记录系其自行书写,无雷某的签字确认,亦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对于周某主张雷某已拿走部分保管款,以及双方约定雷某百年后剩余款项用于支付其孙女学习、生活费用等抗辩意见,周某未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确认,雷某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为妻子徐某、儿子雷某堂、女儿徐某英。雷某堂与徐某英均书面申明放弃对该案涉保管款及利息的继承权利,由母亲徐某享有其全部权益。因此,徐某向周某主张返还案涉115000元保管款及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计算标准,《保管条》中约定“存入银行,每年利息送入雷某手中”,故本案利息应以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息标准计算。经查,近年来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平均基准利率为1.5%,徐某主张按4.25%的年利率计算利息,标准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某支付徐某保管款115000元,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寻 审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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