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刑事辩护执业经历中,串通投标罪案件占据了相当比例。这类案件往往卷宗浩繁、证据琐碎,而控方指控的逻辑起点,常常建立在“投标人之间必然存在私下沟通”的推定之上。然而,法律认定犯罪,尤其是串通投标这类必要共同犯罪,关键在于证明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与意思联络。若无意思联络,“串通”便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本文所分享的案例,正是通过精准击破“意思联络”这一核心要件,最终赢得无罪判决的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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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事人L总是某中型建材企业的负责人。在当地一项重点工程的钢材采购公开招标中,L总公司与A公司、B公司共同参与投标。开标后,L总公司以微弱优势中标。不久,公安机关接到匿名举报,称三家公司负责人曾在投标前多次在同一茶馆聚会,涉嫌串通投标。侦查机关调取了茶馆监控,显示三人在投标截止前一周内确有先后进入同一包厢的记录;另有一名A公司离职员工提供证言,称“听说老板们聊过标的事”,内容模糊且属传闻。基于上述材料,检察机关认定三家公司利用聚会商议报价,构成串通投标罪,并对L总提起公诉。
接受委托后,我并未急于全盘否定证据,而是采取“层层剥离、聚焦核心”的辩护策略。我们的核心目标,是彻底否定“意思联络”的存在——这不仅是辩护的突破口,更是定罪与否的法律命门。为此,我们着力构建一个更具说服力的事实版本,用以合理解释所有表面疑点。
首先,我们正视监控证据的存在,但坚决否认其与串通投标的关联性。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证据材料:其一,当日茶馆的消费清单显示仅消费茶点,无酒水,符合商务礼节性拜访的特征;其二,我们邀请一位与本案无关、当日也在茶馆的企业家出庭作证,其证实曾与L总交谈,所听内容仅为行业趋势的泛泛而谈,未涉及任何具体项目或报价信息。其三,我们强调聚会时间发生在投标截止前一周,而各公司最终报价均在会后由内部独立完成。我们提供了L总公司完整的报价决策流程记录、多版预算草案及系统时间戳,证明最终报价系数日后经内部会议确定,在技术上不具备在聚会时商定具体报价的可能。
其次,我们对关键证人证言提出有力质疑。该证人为A公司前员工,与原单位存在劳资纠纷,其证言动机存疑。更重要的是,其陈述“听说老板们聊过标的事”属于典型的传来证据,内容模糊、缺乏具体细节,既无法证明谈话实质,也无法指向L总本人。根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此类无法核实、无其他证据印证的孤证,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辩护的决定性突破,在于我们主动提出并论证“平行决策而非共同决策”的事实模型。我们申请法院依法调取A、B两家公司的内部通讯记录,并邀请一名独立的招标采购专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专家分析指出: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仅占一部分权重;而三家投标文件在技术方案、服务承诺、品牌表达等方面差异显著,反映出各自独立的商业判断逻辑。若真存在串通,文件应趋于同质化。因此,监控中的聚会更可能是一次常规的行业交流,而后续差异化、独立化的投标文件制作过程,才真实反映了无合意的市场竞争状态。
在法庭辩论中,我们着重阐明法理:串通投标罪的成立,必须以投标人就报价等核心事项达成明确、具体的共谋为前提。本案所有证据仅能证明当事人之间有过接触,但无法证明接触内容涉及投标合意。在存在其他合理解释(如普通商业交流)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时空上的巧合与模糊的言辞,就推定存在刑法意义上的“意思联络”。刑法应保持谦抑,避免将市场中的边缘行为轻易入罪。
最终,合议庭采纳了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证明各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的共同故意。判决书明确指出:“在案证据不足以排除各被告人系独立作出投标决策的合理怀疑。”据此,指控的串通投标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成立,L总被依法宣告无罪。
案件总结
回顾此案,胜利并非偶然。它再次印证了串通投标罪辩护的一条黄金法则:当控方证据看似环环相扣时,其最脆弱之处往往在于“主观故意”的证明,尤其是“意思联络”这一关键纽带。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职责不仅是揭露控方证据的漏洞,更要运用法律逻辑与扎实证据,为当事人的行为提供合法、合理且连贯的解释,从而在法官心中确立“合理怀疑”。此案亦为企业敲响警钟:规范招投标流程的同时,务必留存完整的内部决策痕迹,这些记录将在关键时刻成为自证清白的坚实盾牌。
关键词
串通投标罪律师;串通投标罪无罪判决;串通投标罪辩护;
意思联络不存在; 刑事律师 成功案例;招投标刑事风险;
投标围标串标;证据不足无罪;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刑事辩护领域内专注于串通投标罪研究的实战型专家。其执业生涯深耕于招标投标刑事案件,尤其在市政工程、国有企业采购等复杂场景中,凭借对证据体系的微观解构能力,多次为当事人赢得无罪判决与不起诉决定,积累了行业公认的胜诉记录。
林律师的辩护哲学核心在于“证据链的精密拆解” 。他认为,串通投标罪指控的突破口往往隐藏在证据环的细微裂痕中——无论是电子数据的时间逻辑矛盾,还是言词证据的证明力缺陷。通过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构成要件的场景化诠释,他构建了一套以 “否定意思联络存在性” 为导向的辩护方法论。本文分享的案例,正是其通过审查通讯记录、内部决策流程等客观证据,瓦解模糊指控并成功推动存疑不起诉的典型实践,体现了其将理论深度转化为庭审胜势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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