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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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以案普法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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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事实
2024年8月22日,接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线索后,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公司开展核查取证工作,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有3个报废的槽罐,存储物品为非危化品氯化钙;厂区内露天存放2台报废厢式货车,车内存放7桶次氯酸钠溶液,约8吨,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对次氯酸钠溶液进行取样2份,送某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将现场存放的次氯酸钠溶液转移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2024年8月27日,该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调查组提供的2份送检样品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指出2份样品中的有效氯含量均大于5%,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送检样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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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处理情况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该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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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专家评析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及易反应性等危害特性,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往往缺乏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专业人员管理,也没有专业的储存和管理制度,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或火灾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未将含有效氯大于5%的次氯酸钠溶液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安全随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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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自应急普法
编辑:王申徽
校对:汪珉钰、黄剑鹏
审核:杨郁民、方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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