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一个让很多人意外的决定。
针对涉嫌走私毒品的加拿大公民罗伯特·谢伦伯格的死刑复核案,最高法裁定:原判证据不足,撤销死刑判决,发回辽宁省高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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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一出,外交部发言人林剑也在记者会上第一时间回应,强调了四个字: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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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知道,很多朋友看到“撤销死刑”这四个字,第一反应可能是一股火气窜上心头:凭什么?难道就因为他是加拿大人,因为有点外交压力,我们就要对他网开一面?
先别急着喷。如果我们仔细看懂了这次裁定背后的逻辑,你反而会为中国司法的“较真”感到一丝敬畏。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一个概念:“撤销死刑”绝对不等于“无罪释放”。
谢伦伯格涉嫌走私毒品的事实,在之前的审理中已经有大量证据支撑。连他的律师都不得不承认,最终无罪的可能性极低。最高法这次喊停,不是说他没罪,而是认为在判处“极刑”这个环节上,原判的证据链条还不够极其严丝合缝。
这就好比老师批改试卷,你可以得0分,但判卷老师必须清清楚楚地告诉你这0分是怎么扣的,少一个步骤都不行。
这才是法治社会最大的自信:我们不为了杀而杀,我们只为了正义而判。
如果真的是为了某种外交妥协,早在几年前就该有动静了,何必等到现在?恰恰是在中加关系错综复杂的今天,中国司法机关依然能够排除干扰,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证据够了就判,不够就查,该重审就重审。
这说明什么?说明在中国的法庭上,没有“政治账”,只有“法律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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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国籍不是“护身符”,但也绝不是“催命符”。
我们给予一个外国毒贩最充分的程序正义,不是因为我们软弱,而是因为我们要把这个案子办成铁案。我们要让最终的判决(无论是否死刑),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任何国际舆论的挑刺。
哪怕他是罪大恶极的毒贩,我们也要让他死得(或者罚得)明明白白、心服口服。
这才是大国司法该有的气度。
当然,底线永远是底线。在中国,毒品是绝对的禁区。这一点,不会因为你是哪国人,也不会因为案件重审而有丝毫动摇。
等待谢伦伯格的,依然将是法律严公正的审判。这一次的“回炉重造”,只会让最终的锤子落下时,声音更加响亮。
最后,想问大家一个问题:
对于最高法这次“刀下留人”发回重审,你认为是司法的软弱,还是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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