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最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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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如下:
1、补偿标准确定:
房屋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价值时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房的市场价值,参照就近地块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扣除应当缴纳的土地收益金)进行评估。
2、补偿与安置方式: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可以实施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给予补偿,积极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
实施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补贴。
提供安置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价值的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少于依法确定的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其余安置面积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依法确定的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
实施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购买纳入房源信息库的商品房及车库(位)等,并按政策享受购房补贴。
3、其他补偿与费用: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被征收人以一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一户。
应参照国有土地住房征收补偿的相关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固定设施移装费、过渡补助费以及奖励费。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参照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支付搬迁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提前搬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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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
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房屋的所有权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补偿安置是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征收集体土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给予补偿。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承担相应工作职责,并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统计、指导、协调和监督。
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原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
(三)进行产权分割,突击装饰装修;
(四)其他不当的增加补偿费用行为。
第七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征收实施单位,告知有关部门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调查核实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土地登记权属资料、用地面积等情况。
第九条拟征收土地涉及房屋的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建房手续载明的面积为准。
调查核实阶段发现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建房手续的,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区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组织进行认定。
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营业执照登记时间和纳税等实际经营情况,对经营面积和经营年限进行认定,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条调查核实结果应当在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被征收人对调查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第十一条调查核实结束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据调查核实结果和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组织相关部门拟订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由区人民政府将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纳入征地补偿方案中一并公告。
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是征地补偿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法在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持本人身份证明、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二条征求意见期满5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意见,对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并将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公布;修改后的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以告住户书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同时在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
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市级投资项目的调查核实结果和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的,根据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要求,执行下列规定:
(一)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房的,其市场价值参照就近地块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扣除应当缴纳的土地收益金)进行评估;
(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价格,按照建筑物、构筑物基本重置价格、综合费用结合成新综合确定。基本重置价格标准及修正、综合费用、成新评定标准,按照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评估办法和规定评估确定;评估价值时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鉴定和基准价格论证以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有关评估和论证的费用标准,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可以实施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给予补偿,积极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
第十七条实施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补贴。货币补偿补贴标准应当经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确定后,纳入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一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提供安置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价值的差价。
安置房建筑面积少于依法确定的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其余安置面积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依法确定的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实行政府定价的安置房的结算价格应当定期核定调整。实行市场评估定价的安置房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九条使用指定商品住房安置的,可以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安置补贴。给予安置购房补贴后的补偿单价,应当与征收项目商品住房结算价格相适当。
第二十条实施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使用房票购买纳入房源信息库的商品房(含住宅及非住宅)及车库(位)等,并按照房票相关政策享受购房补贴。倡导征收实施单位使用房票对未交付或已交付未使用的安置房进行回购,提高安置效率。
第二十一条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被征收人以一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一户。
第二十二条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住房征收补偿的相关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固定设施移装费、过渡补助费以及奖励费。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提前搬迁奖励。
第二十三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收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
已建新房的补偿,住宅按照房屋完整整体结构评估后,扣除未完成部分进行补偿;非住宅按照已建新房部分,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下列房屋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筑;
(二)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因城市建设需要应当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
(三)已建新房后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
(五)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情形。
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结合批准期限内的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房的地点和建筑面积,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中可以约定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期限。
第二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对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锡政办发〔2018〕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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