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衷心感谢承办法官的公正裁判,有力地维护了我公司的创新成果与合法权益。”近日,某卫浴公司专程来到宿迁中院,将印有“公正审判护品牌、严格保护促发展”的锦旗送到民三庭法官董大千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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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卫浴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申请注册取得了A系列商标。上述商标多次获得某省重点名牌产品、某省著名商标称号,200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经某卫浴公司持续使用、宣传、推广,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王某与被告甲公司明知其申请的B商标与前述注册商标近似,且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不予注册,仍将该商标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龙头、花洒、马桶、水槽等多种产品上,其采用线上与线下同步销售模式,销售规模巨大。
某卫浴公司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后果,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500万元。宿迁中院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侵权规模、侵权后果及A系列商标的知名度等方面,依法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0万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王某及甲公司提起上诉,承办法官对其进行判后答疑,深入阐明了裁判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确定赔偿金额的方法,并宣讲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知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被告王某及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场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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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让我们感受到了司法对创新主体的充分保护,更加坚定了我们持续研发、开发市场的信心。”锦旗赠送后,某卫浴公司代表与民三庭负责人徐宁、该案承办法官董大千进行座谈时感慨。
一面锦旗,是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肯定,更是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期待。宿迁中院将持续贯彻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让“高质量”受到“严保护”,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文:民三庭 图:新闻处
校编:耿亚中
审核:徐宁、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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