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在CRS背景下的税务规划:从“隐藏”到“规划”的思维革命
共同申报准则(CRS)的全面落地,标志着全球税务透明化进入了一个不可逆转的新阶段。对于习惯于利用离岸架构进行资产配置的高净值人士而言,这是一个时代的终结——一个依赖信息不透明来“隐藏”财富的时代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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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如同一张覆盖全球的金融信息网络,让各国税务机关能够自动交换其税务居民在海外的金融账户信息。在这张天网之下,家族信托这一传统的财富传承与保护工具,其隐私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信托不再是一个密不透风的“保险箱”,其背后的委托人、受益人、保护人等关键角色的信息,都可能被“穿透”并交换回其税务居民国。
这是否意味着家族信托已经失效?答案是否定的。恰恰相反,CRS的出现,将家族信托的规划功能推向了一个全新的、更高级的维度。未来的核心,不再是如何“隐藏”,而是如何“规划”。
首先必须理解CRS是如何运作的
其核心在于“穿透原则”(Look-through Principle),即识别并申报金融账户的实际“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
在信托架构中,CRS关注的关键角色包括:
•委托人(Settlor):设立信托的人。
•受托人(Trustee):管理信托的机构或个人。
•保护人(Protector):监督受托人的人。
•受益人(Beneficiary):从信托中获益的人。
•任何对信托行使最终有效控制权的自然人。
根据信托的性质,在CRS下面临两种主要的申报路径
1.作为“投资实体”类金融机构:如果信托由专业的信托公司管理,且其总收入的50%以上主要来源于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或交易,那么该信托本身就会被视为一个“金融机构”。它需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的义务,识别并申报其控制人的信息。
2.作为“消极非金融机构”(Passive NFE):如果信托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其总收入的50%以上来源于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收入”,那么它就会被归类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当这个信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时,银行有义务“穿透”这个信托,识别出其背后的所有控制人,并将其信息进行申报。
结论是明确的:对于绝大多数以持有金融资产、获取被动收益为目的的家族信托而言,无论其如何构建,相关控制人的信息都将被识别和交换。试图通过复杂的架构来“隐藏”信息,在CRS时代已是徒劳。
CRS时代的三大合规税务规划策略
策略一:税务居民身份的战略性规划
CRS信息交换的核心是“税务居民身份”。信息将被交换至控制人作为税务居民的国家。因此,合法地规划和转换税务居民身份,是所有税务规划的顶层设计。
核心目标:在综合考量家庭、事业和生活方式的前提下,合法地取得低税负或属地征税国家(如新加坡、香港、阿联酋等)的税务居民身份。
实现路径:这并非简单地购买一本护照,而是需要满足目标国关于居住天数(如“183天规则”)、生活重心、经济利益中心等一系列实质性要求。例如,通过在新加坡设立家族办公室并申请相应工作准证,或在香港通过优才、高才通等计划获得居民身份,并真正在当地建立生活和工作联系。
规划效果:当信托的控制人(尤其是未来将接受分配的受益人)成为低税国税务居民后,即使其信托信息被交换,其可能面临的实际税负也将显著降低。例如,从信托获得的分配,将按照新的、更优惠的税法来计算税收。
笛杨提醒:必须警惕“纸上居民”的风险。各国税务机关越来越关注居民身份的实质性,任何缺乏商业实质和生活痕迹的身份规划都可能被挑战。
策略二:信托收入性质的“主动化”管理
该策略的核心,是改变信托的收入构成,使其从“消极非金融机构”转变为“积极非金融机构”(Active NFE),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穿透的深度。
核心目标:使信托的总收入中,来源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占比超过50%。
实现路径:这要求信托不再仅仅是持有股票、债券的投资载体,而是成为一个积极业务的控股平台。例如,信托可以持有一家从事国际贸易、咨询服务或实体运营的公司股权。通过将积极业务的利润保留在信托层面,可以调整其整体的收入构成。
规划效果:根据CRS规则,对于“积极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进行尽职调查时,通常仅需识别其直接的控制人(如董事),而无需像“消极非金融机构”那样穿透至最终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隐私保护的水平。
笛杨提醒:此策略对架构的运营和维护要求较高,需要有真实的商业活动和严谨的财务核算来支撑其“积极”的定性,成本和复杂度也相应增加。
策略三:利用信托“自由裁量权”进行税务递延
这是在不改变税务居民身份和信托性质的情况下,最为实用和普遍的规划策略。它利用了信托的根本优势——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以及分配的灵活性。
核心目标: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点,从“资产增值时”递延至“实际分配时”,从而获得巨大的税务筹划空间。
实现路径:
财富在信托内积累:资产(如公司股权、金融投资)置于信托名下后,其产生的增值和收益属于信托所有。只要信托不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受益人个人层面就不会产生纳税义务。
灵活选择分配时机:受托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选择在最有利的时机进行分配。例如,等到受益人移居到低税负国家之后再进行分配;或者在受益人收入较低的年份进行分配,以适用更低的边际税率。
灵活选择分配对象和方式:可以根据家族成员的税务身份,选择向税负最低的成员进行分配。同时,分配形式也可以创新,例如,以“借款”而非“赠与”的形式向受益人提供资金,可能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内获得更优的税务处理。
笛杨提醒:CRS交换的是账户信息,而税务的征收通常发生在收入实现或分配的环节。通过递延分配,家族可以合法地将纳税义务推迟,并利用这段时间进行更从容的身份规划和资产布局。
CRS时代的到来,并非宣告了家族信托的末日,而是对其功能的一次深刻重塑和升华。那种试图将信托作为信息黑箱来隐藏资产的旧思维已经彻底过时。未来的家族信托,将更多地扮演一个家族财富的“战略指挥中心”的角色。它是一个法律平台,通过这个平台,高净值家族可以整合税务居民身份规划、资产主动管理、跨代传承安排等多种战略工具,构建一个合法、合规、且具有高度确定性的长期财富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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