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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界分问题,始终是司法实践中办理涉卖淫类刑事案件的核心难点。两罪虽源于同一犯罪链条,却在法定刑设置上存在显著梯度,前者作为重罪配置了较重刑罚,后者则属于相对轻罪的独立罪名。随着卖淫犯罪呈现出规模扩大化、模式去场地化、组织松散化等新特征,两罪的界限愈发模糊,尤其在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分上,常出现司法认定分歧。
一、立法逻辑与核心区分标准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立法设置,本质上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从罪名演变来看,两罪均源自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后被吸纳进刑法规范。
早期司法实践中,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作为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处理,但鉴于此类行为的常态化与相对独立性,立法最终将其单独设罪,形成“正犯-独立帮助犯”的罪名体系。这种立法安排既明确了两罪的实质关系,也为司法区分提供了基本框架。
(一)组织卖淫罪的核心构成要义
组织卖淫罪的本质是对卖淫活动的管理与控制,其核心构成要素包含手段与目的两个层面。从手段上看,表现为招募、雇佣、纠集等多种方式,这些手段的核心功能在于聚集卖淫人员并建立一定的组织架构。
从目的上看,行为人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设定卖淫项目与价格、分配非法收益等方式,实现对卖淫人员及卖淫活动的管控,确保卖淫活动有序且持续进行。司法解释明确将“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作为入罪要件,这一规定既凸显了组织卖淫罪的规模化特征,也为与其他涉卖淫罪名划清界限提供了量化标准。
需要强调的是,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属于实行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直接参与卖淫活动的具体执行,只要其实施了管控性的组织行为,即符合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独立构成边界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核心是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辅助性帮助,其独立性体现在具有专属的罪状与法定刑配置,不再适用共同犯罪中从犯的处罚原则。根据司法解释,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具体样态包括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
此类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依附性与辅助性,即行为人不直接参与卖淫活动的管理与控制,仅通过提供劳务性、技术性帮助,为组织卖淫活动的开展创造便利条件。例如,负责收银记账但不参与收益分配决策、接送卖淫人员但不管控其活动安排等,均属于典型的协助组织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两罪中均可能出现“招募”行为,但其性质存在本质差异。组织性质的招募以后续管控为目的,招募者需对被招募人员的卖淫活动进行统筹管理;而协助性质的招募仅为提供人员来源,招募者不对被招募人员施加进一步管控,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备管控属性。
(三)两罪界分的核心维度
司法实践中区分两罪,应围绕三个核心维度展开。其一为行为功能维度,组织行为具有管控性与决定性,直接主导卖淫活动的运行;协助行为具有辅助性与依附性,仅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其二为犯罪层级维度,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通常处于犯罪链条的核心层级,参与投资、经营、管理等关键环节;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则处于外围层级,从事服务性、劳务性工作。
其三为利益分配维度,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通常享有收益分配的决策权,获取的收益与卖淫活动的规模直接挂钩;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多仅领取固定薪酬,不参与非法收益的分配决策。
二、实践中的界分困境及症结
尽管立法与司法解释为两罪界分提供了基本标准,但在具体个案中,受犯罪模式创新、证据获取难度加大等因素影响,界分困境依然突出。这些困境的产生,本质上是对行为性质、主观明知及犯罪层级认定的模糊化,具体可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行为性质认定的模糊化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卖淫犯罪逐渐从线下场地化转向线上分散化,传统的组织架构被打破,导致组织行为与协助行为的界限难以界定。在网络型组织卖淫案件中,行为人通过网络招募卖淫人员、发布卖淫信息、安排交易地点,整个犯罪流程呈现出松散化特征,缺乏明确的层级划分。
例如,部分行为人负责网络引流招揽嫖客,虽未直接管控卖淫人员,但其行为对卖淫活动的持续开展起到关键作用,此时其行为究竟属于组织行为的一部分,还是仅为协助组织行为,司法实践中常存在争议。
此外,在一些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卖淫团伙中,部分中层管理人员既参与一定的管理工作,又不直接掌握收益分配权,其行为究竟属于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也容易产生认定分歧。
(二)主观明知认定的复杂化
主观明知是两罪的共同构成要件,但其认定难度在司法实践中尤为突出。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者往往隐藏于幕后,不直接参与日常运营,到案后常以“不明知卖淫活动存在”为由推脱罪责;而底层协助人员则多以“仅从事劳务工作,不知晓行为性质”为由否认犯罪。
主观明知的认定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包括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职务身份、获利情况、是否存在规避调查行为等。但在实践中,部分案件缺乏直接证据证明主观明知,只能依靠间接证据推断,而推断标准的不统一,容易导致认定结果的差异。
例如,具有多年洗浴按摩行业从业经历的前台人员,虽辩称不知晓场所内存在卖淫活动,但结合其长期收取高额非正常消费款项、参与卖淫人员工资发放等事实,足以推断其主观明知,但不同司法机关对推断标准的把握可能存在不同。
(三)犯罪层级与地位认定的混乱化
组织卖淫犯罪的团伙性特征,决定了其内部存在明确的分工协作,但在层级划分上,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形式与实质不符”的情况。部分行为人名义上担任“店长”“经理”等职务,看似处于管理层级,但实际上仅负责传达指令、处理日常事务,不具有管控卖淫人员的实质权力,其行为性质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
相反,部分行为人虽无明确职务,却实际参与卖淫人员的招募、管控及收益分配,其行为应认定为组织卖淫。这种“名义职务与实质地位不符”的现象,加剧了两罪界分的难度。
同时,在犯罪团伙被部分查获的情况下,由于缺乏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各行为人的层级关系,司法机关往往只能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行为性质,容易导致对组织行为与协助行为的误判。
三、精准化辩护路径的构建与适用
针对两罪界分的核心困境,辩护工作应围绕“行为性质界定”“主观明知否定”“犯罪层级厘清”三个核心展开,结合案件证据与法律规定,构建精准化的辩护路径。同时,需充分运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挖掘案件中的辩护要点,实现罪与刑的精准匹配。
(一)以行为管控性为核心,界定行为性质
行为是否具有管控性,是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关键。辩护工作中,应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管理、控制卖淫活动的核心行为,而非仅关注其表面身份或参与环节。
首先,若行为人未参与卖淫人员的招募、管控,仅从事收银、记账、接送等劳务性工作,且未参与收益分配决策,其行为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因为此类行为不具有管控属性,仅为卖淫活动提供辅助便利,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对于网络型卖淫案件,应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对卖淫活动具有统筹控制权。若行为人仅负责网络引流、信息发布,未参与卖淫人员的管理、交易安排及收益分配,其行为应认定为协助组织行为;若行为人通过网络管控卖淫人员,制定卖淫规则、分配收益,则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最后,针对“招募”行为的辩护,应区分其是否伴随后续管控。若行为人仅受指使招募卖淫人员,招募后未对其进行管理,也未参与后续卖淫活动安排,该招募行为属于协助组织行为;若行为人招募后对卖淫人员进行管控,主导其卖淫活动,则属于组织行为。
(二)以证据链为依托,否定或降低主观明知
主观明知的认定需以证据为基础,辩护工作中可从以下角度否定或降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程度。其一,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涉卖淫行业的从业经历。若行为人系初入相关行业,且任职时间较短,对场所内的卖淫活动缺乏认知可能性,可主张其主观上不具有明知。
其二,审查行为人的获利情况。若行为人仅领取正常薪酬,未获取与卖淫活动规模挂钩的额外收益,且无证据证明其知晓收益的非法性质,可推断其主观明知程度较低。
其三,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规避调查的行为。若行为人未实施销毁证据、转移资金、通风报信等规避调查的行为,结合其供述与其他证据,可主张其主观上不具有明知。
其四,针对底层劳务人员,可依据司法解释的精神,主张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仅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领取正常薪酬,且未积极参与协助组织卖淫活动的人员,可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辩护要点尤其适用于前台、保洁、保安等底层工作人员。
(三)以层级地位为突破,厘清罪与刑的匹配关系
在组织卖淫团伙案件中,辩护工作应重点厘清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层级地位,避免将协助组织行为误定为组织行为。首先,审查行为人是否参与核心决策。若行为人未参与投资、经营决策,也未对卖淫活动的开展具有决定权,仅处于执行层面,其行为更可能属于协助组织行为。
其次,审查行为人对非法收益的支配权。若行为人不掌握收益分配的决策权,仅领取固定报酬,其在犯罪中的地位相对次要,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若行为人参与收益分配,且收益与卖淫活动规模直接相关,则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最后,结合证据链综合判断层级地位。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应坚持“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原则,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组织管控权,应优先认定为较轻的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的从犯。
同时,可借助资金流水、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梳理犯罪收益的分配线索,证明行为人未参与核心利益分配,进而否定其组织行为的成立。
(四)以立法精神为指引,主张罪刑相适应
两罪的立法设置旨在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辩护工作中可结合这一立法精神,提出罪刑匹配的辩护意见。对于被指控为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若其行为仅处于次要辅助地位,且无证据证明其具有管控性,可主张将罪名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以实现罪刑相适应。
此外,针对新型卖淫犯罪模式,可结合司法解释的滞后性,提出对行为性质的合理认定。例如,在分散型网络卖淫案件中,若行为人之间缺乏明确的组织架构,仅为松散合作关系,无实质管控行为,可主张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仅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或其他轻罪定罪处罚。
北京胡瑞律师,北京市知名律所刑事辩护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等领域,全国办案。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办理。曾成功办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胡瑞律师善于把握案件核心要点,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通过证据梳理与调取、法律研究论证、积极沟通协调等全流程工作,化解复杂案件中的核心争议,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或轻判等有利结果。始终秉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信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专业能力,深受委托人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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