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宠物交易中,“纯合子”“稀有色”等专业术语常被用于描述交易标的的品质,而买卖双方对这类术语的理解分歧,容易引发合同纠纷。若叠加线上交易的特殊性,即交易双方通过线上沟通确定标的信息,买家难见实物全貌,卖家的描述成为核心参考依据,容易使纠纷变得复杂。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最终判定卖家违约,赔偿买家20000元。法官表示,宠物交易市场因产品特殊性存在天然的专业信息差,买卖双方要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宠物品种、健康保证、价款支付、交付验收、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
基因不纯的“纯合子肉桂金”
陈某经营一家猫舍,计划引进一只高品质的塞尔凯克卷毛猫作为种猫繁育使用。2022年,她通过网络联系到同样从事猫舍经营的邢某,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多次变更交易标的,最终在2023年2月达成一致:邢某向陈某交付一只“纯合子肉桂金”母猫,并额外交付一只“普通小公猫”,总价款4.3万元(其中,“纯合子肉桂金”猫价值3万元左右,至今未交付的“普通小猫”价值1万余元)。
交易全程通过线上完成,陈某未实地查看猫只,仅通过邢某发送的微信视频、照片及文字描述了解猫的情况。邢某多次在微信中强调该母猫为“稀有色纯合子”“肉桂金”。
陈某于2023年2月收到该母猫后,初期表示“目前没啥问题”,并进行饲养繁育。2024年初,该母猫配种后产下红白相间的幼猫,陈某认为与“纯合子肉桂金”母猫应繁育的后代品相不符,遂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因检测,花费检测费235元。结果显示,案涉猫虽为塞尔凯克卷毛基因纯合子,但仅携带一份肉桂色基因,且存在红色基因,陈某认为这与邢某线上承诺的“纯合子肉桂金”存在偏差,邢某交付的猫不符合其繁育需求,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于2024年6月提出退猫退款。此外,双方协商时邢某曾承诺向陈某交付一只“普通小公猫”,但始终未履行交付义务。
另查明,陈某在与邢某沟通无果后,自行对案涉“纯合子肉桂金”猫进行了绝育手术,双方均认可绝育后的猫基本丧失繁育价值及市场价值。因协商不成,陈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邢某则坚称,“纯合子”在行业内仅指卷毛基因,其交付的猫符合约定,“普通小公猫”系无偿赠与,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卖家构成履行合同义务瑕疵,赔偿买家20000元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纯合子肉桂金”猫的履约符合性认定。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中,买家对标的的认知很大程度上依赖卖家的线上描述,卖家的表述应更严谨、明确。
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邢某明确描述案涉猫为“稀有色纯合子、肉桂金”。从交易背景看,陈某系经营猫舍的繁育者,购买案涉猫的核心目的是繁育特定品相幼猫,双方约定的“纯合子肉桂金”应指向与繁育价值直接相关的品质特征,而非孤立的卷毛基因。邢某主张“纯合子仅指向卷毛基因(SR/SR)”,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交易时已明确向陈某告知该行业惯例,且与双方关于“肉桂金”毛色的多次沟通语境不符,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邢某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否定检测样本与案涉猫的关联性,而报告显示案涉猫与邢某承诺的“纯合子肉桂金”存在明显偏差。结合案涉猫繁育后代的实际情况,足以证明该猫的毛色基因特征未达到陈某的合理预期。邢某作为提供种猫的卖方,对猫的基因特征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其基于自身认知作出的承诺与实际基因状况不符,构成履行合同义务瑕疵。
综上,法院认定邢某构成履行合同义务瑕疵。另外,关于“普通小公猫”的性质,该承诺是邢某为化解前期线上交易争议作出的补充约定,结合陈某已支付全额价款的背景,应视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而非无偿赠与,邢某未交付构成违约。最终,法院综合考虑邢某的履约瑕疵、陈某的饲养成本、猫咪现状等因素及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特殊性,酌情确定邢某赔偿陈某20000元,驳回了双方的其他上诉请求。
法官:基因标准、品相要求等关键内容要以书面形式固定
法官解析,在高端宠物交易,尤其是种猫买卖中,价格动辄数万元,交易标的的价值高度依赖于其基因纯度、品相稳定性等“看不见的属性”,买家可能因信息不对称陷入认知偏差。加之,本案系典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区别于常规线下买卖合同,其核心特点在于交易全程线上完成、买家无法实地查验标的、对卖家的描述存在高度依赖。
宠物交易中,“纯合子”等专业术语的含义需结合交易背景、合同目的及双方沟通内容综合判断。卖方作为专业从业者,若在交易中强调术语与繁育价值的关联,应视为其承诺的术语含义包含与繁育相关的核心特征;若仅以“行业惯例”为由主张术语的片面含义,且未在交易时明确告知买方,不能以此对抗买方的合理期待。加之,信息网络买卖中,标的信息传递很大程度上依赖线上渠道,买家处于信息弱势地位。
因此,卖家对标的核心品质(如本案中种猫的基因、繁育价值)的描述必须真实、明确,需主动向买家解释其具体含义,对于可能影响买方决策的专业信息,应主动、清晰地告知,避免使用模糊表述误导买方。若卖方的描述与标的物实际情况存在偏差,导致买方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应承担相应的履约瑕疵责任。
同时,买方应在交易前明确核心需求,尽量将基因标准、品相要求等关键内容以书面形式固定,避免仅通过口头或笼统描述达成约定。发现标的物可能存在瑕疵时,应先通过线上渠道固定证据(如沟通记录、检测报告),并及时与卖家协商,不得擅自处置标的。擅自处置导致标的价值降低或无法返还的,可能影响自身权利的充分实现,对于扩大的损失,需自行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随着宠物经济的蓬勃发展,活体宠物交易日益频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宠物,尤其是作为繁殖用途的种宠,其价值不仅在于陪伴,更在于其品种、品相、血统、基因等带来的特定经济价值。
信息网络交易的便利性推动了宠物交易市场的发展,但也存在纠纷风险,其部分基因表达特征往往需要特定配种条件才能显现。为促进宠物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建议交易双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宠物品种、健康保证、价款支付、交付验收、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若对基因型、携带基因、纯度有特殊要求,应使用科学、规范的术语进行明确描述,避免使用模糊或行业内有歧义的表述,共同营造诚信、健康、可持续的宠物交易市场环境。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张阳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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