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的核心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事实认定的根基,是对双方证据与主张的全面、中立、对等审查。若审理中仅采信一方陈述,无视另一方的合理质疑与有效辩驳,将单方主张直接等同于无需举证的既定事实,本质上是证据审查的根本性缺失。这种行为背离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打破了双方诉讼地位平等的程序底线,看似是庭审细节疏漏,实则是裁判思维的偏差,直接动摇判决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基础。
证据审查失范绝非简单的程序瑕疵,而是案件审理方向的根本性错误。正常的司法审查,应当围绕双方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核查,充分听取双方质证意见。但当裁判者预设立场、偏听偏信时,争议焦点总结便会出现严重偏差:要么回避关键争议,要么错误归纳焦点,导致庭审围绕单方诉求展开,另一方的举证、质证、辩论权利被实质架空。这种偏差从庭审启动便已存在,最终必然导向事实认定的扭曲。
庭审中证据审查失范的直接后果,是对当事人证据的不当处置与事实的错误分配。法官可能无故轻视、甚至违法排除一方提交的关键证据,对证据证明力作出违背常理的判断;同时将未经充分质证、尚存合理疑点的事实,直接归责于该方当事人,却将对方缺乏充分依据的主张认定为客观事实。长此以往,双方的举证责任被变相扭曲,本应中立的证据审查,沦为单方主张的“确认程序”,完全背离证据裁判原则。
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裁判,所依据的并非客观完整的案件事实,而是经过刻意裁剪、片面筛选的“局部事实”。那些能够还原真相、扭转裁判走向的关键证据、核心细节,会因审查缺失被刻意忽略或掩盖。判决看似逻辑自洽,实则建立在虚假事实之上,既无法实现定分止争的司法功能,也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更破坏司法公信力与程序正义的基本价值。
对于当事人而言,发现此类证据审查错误,是提起上诉的核心突破口。上诉阶段必须明确指出原审在证据审查、争议焦点归纳、事实认定上的根本性错误,列明原审忽视质证、不当排除证据、偏信单方陈述的具体情形,结合在案证据还原客观事实。唯有抓住证据审查失范这一关键,才能有效纠正原审裁判的逻辑谬误,促使二审法院重新核查证据、认定事实,最终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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