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肖名远
2025年7月1日,重庆8岁女孩萌萌(化名)随邻居男子范某到长江游泳时不幸溺亡。萌萌的家人称他们和范某不熟,范某将萌萌带去游泳前未通知他们家任何人,事发后他们将范某告上法庭。
2月8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此案件一审已经宣判,法院判决范某为萌萌的溺亡承担60%赔偿责任,赔偿其家属66万余元。范某不服判决上诉,案件将于3月进行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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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遇难的萌萌
原告:女儿被邻居带去游泳溺亡,他家还提供泳具
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萌萌平时生活在重庆涪陵,去年暑假到重庆丰都县的外婆家玩。萌萌的母亲孙女士告诉记者,2025年7月1日下午,萌萌和外婆家邻居范某的女儿打羽毛球,傍晚范某带他自己的一儿一女去不远的长江游泳,也带萌萌一起去了。后来,萌萌被卷入趸船旁的一个漩涡,不幸溺水遇难。
“我们家里人都和范某不熟,他带我女儿去游泳,没有向我们家任何大人征求意见。而且我女儿根本不会游泳,他给了一只游泳圈、一只跟屁虫,就让我女儿一起去了。”孙女士还表示,视频显示,范某在江中主要是在照顾他自己的两个孩子,而萌萌离三人有一段距离,萌萌遇险后范某并未全力施救。
孙女士认为范某应对她女儿之死担责,她和家人将范某告上了法院,起诉对方侵犯萌萌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除承担萌萌的丧葬费用之外,另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99.55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109.556万元。2025年9月22日,案件在丰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2月8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此案前段时间一审已经宣判,法院判决范某赔偿原告6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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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萌和妈妈
被告:女孩是跟着来的,遇险后自己曾尝试施救
记者从获取的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看到,原告诉称,2025年7月1日18时许,被告范某在未通知和征得萌萌亲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带领不会游泳的萌萌和范某自己的女儿、儿子到长江游泳,被告为萌萌提供了跟屁虫和游泳圈。当三个小孩游到趸船外面的漩涡附近时,被告的两个小孩避开漩涡从外围游过,而萌萌直接被卷入漩涡溺水死亡,被告未采取施救措施。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萌萌死亡的全部责任。
范某则在法庭上辩称,萌萌要求他带她去游泳时,他明确拒绝说不能去。后他带子女去江边,萌萌跑下来追上他的女儿,衣服里面套了泳衣,还带了泳具“跟屁虫”(形似小虫子的游泳装备--记者注)。范某说,事后他问女儿才知道,萌萌是在他们家拿的“跟屁虫”。
范某还称,当时他曾阻止萌萌下水,但萌萌不听。萌萌离趸船太近被流水吸住后,他还曾前往救助,但自己也被卷入了趸船下面,后来钻出水求助。范某称,并不是他带萌萌去游泳而导致的危险,“危险是因为趸船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原告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导致的结果,与本人没有关系。”
起诉书显示,范某在2025年7月15日的询问笔录中曾陈述:“我看到她(萌萌)穿着泳衣、泳帽,也戴着游泳圈和跟屁虫,我潜意识就觉得她是会游泳的,既然带着这么多装备,也是很安全的……她已经下水了,我担心我孩子的安危,就来不及强制地带这个小女孩上岸了。”
此外,原告还出示通话记录清单显示,事发当日17时40分,萌萌曾拨打外婆电话,响铃8秒但未接通。原告认为,这证明萌萌出发游泳前未能与家长说明去向,法院采信了该证据。
法院最终认定:当天萌萌听闻范某带其子女去长江游泳后,要求同往游泳,未听劝告,回外婆家自行带上泳衣下楼,随同范家三人前往长江边。范某的女儿陈述,萌萌到她家中拿取一套游泳圈和“跟屁虫”,出门时为避免范某不允许,要求范某的女儿代为携带。四人中,范某最后下水。
18时11分左右,范某听到他人提醒其子女危险后,预测到萌萌靠近趸船有风险,就喊萌萌往外侧游,同时向其方向游动。但萌萌被趸船处水流漩涡吸到船舷,范某赶往救援,抓住萌萌的手后因水流吸力大而脱手,两人均被水流吸入趸船下,后范某从趸船外侧游出,随后上船呼救,萌萌溺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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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擦拭萌萌的墓碑
法院:邻居承担60%责任,赔偿663717.3元
法院认为:1.范某在带其子女到长江游泳的准备阶段,对萌萌随同游泳的请求予以劝阻,但此后其携子女出发前往江边时,他对萌萌的同行并未劝阻,开启了萌萌同游的危险。2.范某的女儿允许萌萌从其家中拿取泳具,范某对自己女儿携带两套泳具的行为也未及时警醒询问以阻止,而是放任携带并在此后由萌萌穿戴下水,该行为给予萌萌装备支持,导致萌萌敢于无视长江水域的危险。3.在到达江边准备下水时,面对萌萌孤身跟随的情况,范某作为同行的成年人,未再次进行有效劝阻,而放任萌萌下水并随后下水,加强了萌萌在下水前后的自信。
法院认为,范某在上述三个阶段的行为,给予了萌萌支持,加强其主观上盲目自信,让危险随着事态发展而不断升级,最终引发其在长江溺水的后果。范某因其先行行为引发萌萌下江游泳的危险状态,而并未充分防范劝阻及提供足够安全保障,导致发生萌萌死亡的后果,其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萌萌的死亡与其监护人监护责任缺位有明显因果关系:一方面是日常安全教育,另一方面是事发当日的动态监护问题。萌萌的监护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较大过错,依法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综合前述分析,原告方的监护责任无可推卸,但在事发当时的时空环境下,监护责任无法落实;范某虽无主动侵权行为,但其因先行为产生的义务(坚决拒绝、有效劝阻萌萌下水)却是当时唯一可避免悲剧发生之依托。故法院确定范某承担萌萌死亡的主要责任,并结合其有劝阻、救援等积极行为,酌定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最终认定萌萌死亡赔偿金为995560元,丧葬费为60635.50元,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合计1106195.5元。法院判决范某承担60%即为663717.3元,扣除此前调解时其已垫付的丧葬费6万元,需再赔偿原告603717.3元。
2月8日,极目新闻记者从萌萌母亲处获悉,一审宣判后,范某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案件二审将于今年3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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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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