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蒋老太去世后,大女儿手持打印遗嘱和录像主张房产归自己,却被法院判定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原来这份打印遗嘱的两名见证人只见证了签字过程,没参与草拟和打印,无法排除内容被篡改的可能;录像没有原始载体,也没明确录制时间,蒋老太也没在视频中清晰表述遗嘱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录像遗嘱要件。
类似的纠纷在上海也发生过。聂家三兄妹因母亲的房产对簿公堂,老二拿出的打印遗嘱由一名见证人自行制作打印,其他见证人没全程参与,录像不仅没有原始载体,母亲也没在视频中宣示内容为遗嘱,更没记录录制时间,最终遗嘱被认定无效,三兄妹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还有陈先生母亲的录像遗嘱,虽然精神状态良好、思路清晰,但内容是两位见证人发问后的回答,不是自主陈述,也没在录像中记录身份和日期,同样被法院认定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民法典》新增的打印和录像遗嘱,为立遗嘱人提供了更简便的选择,但形式要求也更严格。打印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参与从内容草拟到打印的全过程,确保时间和空间的一致性,最后由遗嘱人、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录像遗嘱则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内容,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所有人在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明确录制的年、月、日,还要保留原始载体。
此外见证人不能随便找,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见证无效。比如如果见证人是继承人的朋友或亲属,可能会被认定无法客观见证,导致遗嘱形式不合法。
这些案例都指向一个共同点:遗嘱的形式要件直接关系到效力。哪怕立遗嘱人真心想把财产留给某人,只要形式不规范,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不仅无法实现意愿,还会让亲情破裂。法律对遗嘱形式的严苛规定,不是为了为难谁,而是为了避免遗嘱被伪造或篡改,最大程度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
立遗嘱时不妨多了解法律规定,或者找专业律师帮忙,确保每一个细节都符合要求。毕竟一份有效的遗嘱,既是对财产的合理分配,也是对家人的责任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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