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6日出版的人民公安报第7版以“犯罪团伙无证生产跨区销售 可疑货车背后惊现假烟制销链条”为题,对我省南阳市唐河县经侦大队侦办的一起假烟案件进行专题报道,具体内容如下:
犯罪团伙无证生产跨区销售
可疑货车背后惊现假烟制销链条
1月21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制售假烟的李某、杨某等犯罪嫌疑人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时间回到2025年8月,唐河县公安局联合烟草部门,摧毁一个“无证生产、跨区销售”的假烟制销链条,共端掉7个制造和仓储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查获烟草制品生产设备7套以及大量烟用丝束、滤嘴棒、空烟管等原材料,涉案金额近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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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制假售假线索
2025年年初,唐河县公安局民警以及烟草部门工作人员在联合走访中获取到一条重要线索,称有运输假冒烟草制品的车辆途经唐河向外地销售。
然而线索信息有限,查证困难。唐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王金俊等人根据线索来源开展走访侦查,发现一辆可疑货车。货车的出发地位于内乡县某加油站附近,民警初步判断该加油站附近设有生产或者仓储窝点。
为迅速侦破该起案件,唐河县公安局在南阳市公安局的支持下,迅速成立专案组循线追踪,于2025年4月查清了位于内乡县的3个制假窝点和位于该加油站附近的仓储窝点。
2025年4月16日,专案组在4个窝点同步收网,在内乡县湍东镇五里堡村某公司院内捣毁生产烟用丝束的制假窝点;在内乡县某物流园捣毁生产烟用滤嘴棒的制假窝点;在内乡县大桥乡某住户家捣毁生产空烟管的制假窝点以及仓储窝点,共抓获包含李某在内的犯罪嫌疑人13名,查获烟用丝束生产设备1套、滤嘴棒生产设备2套、空烟管生产设备1套、烟用丝束4000余千克、滤嘴棒161.9万支、空烟管2.84万支以及大量原材料,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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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到达制假现场时,制假设备仍在工作中。”据唐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常克久介绍,这些制假窝点都是“人歇机器不歇”的制假状态。
乘胜追击捣毁窝点
李某到案后,对于制假设备以及原材料来源闭口不提,仅简单介绍称提供原材料的“上线”微信名字为“太阳”,仅到过内乡一次,且微信好友早已被删除。
再次面对侦查困境,办案民警王金俊转换工作思路,通过分析研判发现了“太阳”微信号,并循线追踪到“太阳”微信号实际使用人系新乡市的程某,而程某名下有一辆货车于2024年7月以来多次往返于内乡和新乡。案情逐渐明朗后,办案民警围绕程某开展侦查,发现其分别在不同地方制造假冒的烟用丝束、滤嘴棒,并送往另外一处仓库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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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不宜迟。2025年8月6日,办案民警在程某家中捣毁烟用丝束生产窝点,在长垣市丁栾镇捣毁滤嘴棒生产窝点以及一处仓储窝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当场查获烟用生产丝束1套、滤嘴棒生产设备1套、烟用滤嘴棒500余万支以及大量原材料。经过查证,程某自2024年年初开始制销假冒烟用丝束以及生产废料共计200余万元,销售不同型号的滤嘴棒一批,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此类案件的生产、仓储、销售等各环节都具有高度的隐蔽性,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较强。”民警王金俊告诉记者。经查,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曾是一名汽车行业的销售经理,了解到制售假烟产品能够快速牟利后,便于2024年6月以来分别和不同人合伙在网上购买机器,到不同地点生产不同产品,大肆开展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
李某将制假窝点设立在乡村偏僻处,和杨某租赁某物流园仓库,雇佣郑某、赵某、朱某、王某等人生产滤嘴棒;和王某、徐某闯、徐某新、徐某运合伙,租赁内乡县大桥乡某处;雇佣陈某、徐某、王某等人生产空烟管;和邹某等人合伙,在内乡县湍东镇某公司院内雇佣工人生产烟用丝束。而销售则由李某在网上联系,少量货物以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运送,而大宗交易则由李某安排一辆轿车提前探路,确认安全后再由货车拉至僻静处以现金形式交货,且交易后直接删除相关联系方式,试图干扰或躲避警方侦查。而程某几乎和李某一样,均是在网上购买机械和原材料,加工后在网上用“暗语”联系客户,进行对外销售。目前,该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正在等待法律的审判,案件仍在进一步深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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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经侦、南阳经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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