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库编号:2025-10-2-445-002
付某与某信律师事务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仲裁庭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审查标准
关键词:民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公告送达合理查询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某信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人,以付某作为被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广州仲裁委立案受理。案涉仲裁裁决记载:“根据本会仲裁规则(《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寄送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材料。因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关材料,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会在《羊城晚报》刊登公告,告知被申请人开庭时间、裁决时间。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书面答辩”“被申请人经本会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
2021年5月,付某诉称,送达程序违法,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提起本案申请,主张某信律师事务所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相关信息,具体为:一是隐瞒付某真实电话号码;二是隐瞒代理付某处理诉讼案件却没有去开庭,从而导致付某败诉的行为;三是隐瞒某信律师事务所并未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义务。某信律师事务所提起案涉仲裁裁决时向广州仲裁委提供付某联系方式为:住址广州市XX区XX里XX号104房,联系电话为2580结尾;对于案涉仲裁案件仲裁文书的送达情况,付某表示仅收到案涉仲裁裁决,其他均未收到,并表示仲裁庭根据上述联系方式送达的案涉仲裁裁决邮件被邮递员放置门口,付某父亲见到后转交给付某。庭询中,付某确认通讯地址为广州市XX区XX里XX号104房,联系电话为0580结尾,某信律师事务所对上述联系电话号码不一致的情形解释为笔误。
某信律师事务所提交给仲裁庭的证据材料中,《催款函》邮寄单上填写了付某联系电话为0580结尾,但复印件显示较为模糊,仲裁庭说明中表示该证据为复印件,联系方式无法看清,且无法核实该邮件原件内容。《调解书》载有付某联系地址和电话。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粤01民特870号裁定:撤销案涉仲裁裁决。
裁判理由
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审查,即案涉仲裁裁决是否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裁决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虽然广州仲裁委送达仲裁通知书和仲裁员通知书等仲裁材料时将付某联系电话号码填写错误,主要是因某信律师事务所向广州仲裁委提供错误的电话号码导致,但广州仲裁委在仲裁材料中记载有付某正确电话号码的情况下,未准确核查受送达人付某的电话号码,以致上述材料没有邮寄送达而被退回。广州仲裁委《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国际仲裁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由于仲裁委的上述过错导致付某的有关仲裁材料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完成,不属于广州仲裁委仲裁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故广州仲裁委以公告方式向付某送达仲裁材料,违反了上述仲裁规则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且仲裁庭缺席审理,影响付某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行使。
综上,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裁判要旨
在仲裁送达程序中,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中包括公告送达的,仲裁庭应当注意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是否正确,在邮寄送达未能完成的情况下,应尽合理查询义务,确认邮寄送达不能妥投的原因,在查实“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审查认定仲裁庭公告送达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法释〔2017〕21号)第2条第2款
其他审理程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特870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21年12月31日)
温馨提示: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
-劳动法专业律师-
一个专注于劳动用工领域的微信公众号,只分享有价值的劳动用工信息。本号竭尽全力确保每一条推文的真实性,但关于专业问题仅代表作者在特定时期的观点,不代表本号及作者的永久观点。推文点击原文链接可以查看推文出处,请关注者自行核实推文的效力及价值。联系作者可在微信后台留言。
劳动法专业律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