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的明显低价认定,核心是先通过量化标准触发审查,再结合成本实质核验,最终由评标委员会 / 评审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与证据作出认定。
一、核心法律依据
- 《招标投标法》第 33 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51 条: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投标。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21 条:发现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或标底、可能低于个别成本时,应要求投标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材料的,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并否决投标。
- 财政部财库〔2026〕2 号文(2026 年 2 月 1 日起全国施行):明确异常低价审查的量化触发条件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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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化认定标准
以下任一情形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程序:
触发条件
量化公式
适用场景
红线 1
报价 < 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 ×50%
多供应商报价对比
红线 2
报价 < 次低报价 ×50%
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差距过大
红线 3
报价 < 最高限价 ×45%
与预算基准偏离严重
专业判断
评审委员会认为报价过低,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
特殊技术方案、市场波动等情况
三、完整审查流程
- 初步识别:评标委员会发现报价符合上述任一量化标准或存在明显异常。
- 通知说明: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成本核算表、原材料采购合同、生产工艺说明、历史同类项目成本数据等)。
- 实质核验: 审查成本构成合理性(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利润、税金等)。 核实技术方案与报价的匹配性。 验证企业个别成本(非行业平均成本)覆盖情况。
- 最终认定: 能合理说明并提供有效证明→报价有效,继续评审。 不能合理说明或材料无效→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否决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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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键认定要点
- 区分 “异常低价” 与 “低于成本价”:异常低价是触发审查的信号,低于成本价是最终否决的法定理由。
- 成本界定: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非行业平均成本;企业可通过技术创新、规模效应等合法降低成本,只要不低于自身成本即合规。
- 程序正义:审查全程须书面记录,保障投标人陈述申辩权,结论需有证据支撑、可回溯。
- 适用范围差异: 政府采购:适用财库〔2026〕2 号文的三重红线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以《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为基础,结合项目特点细化审查标准。
五、实务操作建议
- 事前预防: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审查规则与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清单。
- 事中把控: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程序操作,对低价投标重点核查成本真实性与履约能力。
- 事后监督:加强合同履约监管,防范 “低价中标、高价索赔” 或 “低价低质”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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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明显低价认定遵循 “量化触发 — 实质核验 — 证据裁判” 原则:先通过红线标准识别异常,再由投标人举证成本合理性,最后由评标委员会依法作出认定。核心是保护公平竞争与保障项目质量、诚信履约,避免恶性低价竞争损害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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