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陈炜律师
“二审不开庭,老百姓怎么伸冤?”这或许是许多身陷刑事讼累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心中最沉重的叩问。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相对较低,往往以书面审理的形式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充分辩论的诉讼权利难以完全实现,也让社会公众对二审程序的纠错与救济功能产生了更多期待。
诚然,书面审理具有效率方面的考量。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卷宗是静止的、片面的,而庭审是动态的、立体的。法官仅通过阅读案卷材料所形成的认识,与亲历法庭,直接听取控辩双方陈述、观察证人表情语气、面对面对质疑点,所获得的内心确信有着本质的区别。庭审的中心化意义,不仅在于查明事实,更在于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程序本身的严肃、公正与对人的尊重。尤其是对于可能决定当事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刑事案件而言,二审开庭审理对于确保案件质量、守住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我们深知推动二审开庭、实现有效辩护,离不开专业、细致且富有韧性的工作。这并非仅仅是“提要求”,更是“呈现必要性”。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首先,精准锚定一审症结,提纲挈领。 二审辩护的核心基础在于发现一审裁判在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或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疏漏与偏差。律师需要像精湛的工匠审视作品一样,反复研读一审案卷,将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逻辑断裂或法律理解有争议之处,抽丝剥茧,形成条理清晰、指向明确的书面意见。这份意见不仅是观点的表达,更应是引导法官关注关键争议点的“路线图”。
其次,着力发掘新的证据与线索。 书面审理难以处理“新”的问题。因此,积极、依法调查收集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材料,或寻找到能够出庭作证、还原某环节真相的证人,并向法庭清晰说明这些新线索对案件整体事实可能产生的实质性影响,是论证开庭必要性的有力支撑。新的证据动态往往能打破书面审理的固有框架。
再次,善用沟通,阐明庭审价值。 在递交详尽书面意见的同时,应争取与案件承办人员当面沟通的机会。这种沟通并非“施压”,而是为了更好地、更直接地阐述案件争议的复杂性、关键证人出庭的必要性、以及对某些专业问题的理解。通过面对面交流,律师可以将纸面上冷冰冰的争议点,转化为关乎具体法律适用、事实判断的鲜活讨论,使法官更直观地感受到开庭审理对于厘清迷雾的不可替代性。
最后,规范、及时地提出开庭申请。 这是重要的程序性动作。申请应紧扣《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规定,并超越法条,结合本案具体特点,充分、有力地论述为什么本案需要通过开庭调查才能查清事实、保障权利。申请理由应具体、扎实,避免空泛。
令人鼓舞的是,司法系统自身也在持续深化改革,回应社会的关切。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工作会议中已明确要求,要切实提高二审开庭率,尤其是针对那些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以及被告人一方坚持作无罪辩护等类型的案件。这一司法政策的导向,无疑为律师依法履职、推动实现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程序,提供了更为有力的制度支撑与执业环境。
我们始终相信,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命运与尊严,每一次庭审都是守护正义的庄严仪式。推动二审开庭,其意义远不止于个案的公正处理,更在于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实践,不断巩固和强化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条路或许需要更多的耐心、更专业的努力与更坚定的信念,但方向已然明晰,唯需我们携手,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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