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
网友咨询:
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如何确定?
徐洁律师解答:
发生医疗纠纷后,为了确定责任划分,往往需要作鉴定。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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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洁律师补充:
对下列医疗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双方有权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一)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三)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五)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六)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
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
徐洁律师
西南财经硕士研究生,专业方向为经济法。先后于政府部门和学校任职经济法教师,现四川瀛楷典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交通事故、工伤等人身损害类案件及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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