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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成涛律师 金融维权专家
作为一个专业的金融维权律师,看到这样的新闻,仍然是很吃惊,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总能让你惊掉下巴,他们的做法、他们的胆量永远超出你的想像,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都去了哪里?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我们普通老百姓还敢把钱放在银行里吗?对银行的信任还有吗?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底,北京某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立对公账户用于存放公证业务收费款项。此后三年内,该公证处陆续将3.6亿元资金分批打入账户。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的客户经理李某每季度定期上门递送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对账单始终显示账户状态“正常”,余额稳步增长。
公证处不会想到,账户开立仅仅几天,时任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业务负责人的罗某某便用伪造的材料开始侵吞其资产。2014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罗某某多次故技重施,把公证处资金共计1.8亿元转移到其母及多家关联企业账户。
为防止败露,罗、李二人窜通向公证处提供伪造的对账单和利息回单,32张存款利息回单、19张对账单上的银行印文无一为真,却成功蒙骗了五年。
2018年6月,认为资金安然无恙的公证处拿着虚假对账单与大连银行签订了理财协议。直到产品到期后遭遇不能兑付的问题,公证处才发觉账户实际余额仅剩44万余元,巨额资金不翼而飞。
二、个人刑事犯罪,银行要不要承担责任?
笔者处理的多起与金融机构的案件中,很多金融机构都不会承认自己有过错,都把责任推到个人身上去,个人的刑事犯罪与单位没有关系,所以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在案件发生后,只能由个人承担责任,不能由单位承担责任。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逻辑。
同时,金融机构还会举证他们的合规、风控做的有多么严格,他们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了相关工作,所以,相关个人无视相关规定,去从事相关违法违规的工作甚至是违法犯罪的事情,这导致投资者损失,这都是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从单位的角度来说,单位已经做了自己能做的所有工作,但也阻止不了个人犯罪,因此单位很冤啊。
即使有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认定,单位也不承认自己在管理方面的漏洞,在存在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在管理方面没有漏洞吗?没有漏洞,刑事犯罪能够发生吗?因此,我们认定,大连银行在这件事情上肯定存在管理漏洞,存在管理漏洞,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基本的法理。在这么简单法理面前,为什么相关法院会不受理呢?还得跑到最高法院?难道只有到了最高法院才能获得公正审理?
三、“先刑后民”的基本法则是不是要改一下了?
“先刑后民”的基本法则在实践中适用特别广泛,特别是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更是如此。在很多民事案件中,只要涉及到刑事的问题,很多法官就会以涉嫌刑事为由,裁定驳回民事起诉,等刑事结束之后再说,这一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已经有被乱用甚至是滥用的嫌疑。
这几年以来,电信诈骗案件发生的很多,很多钱通过各种途径洗到了国外,诈骗分子却生活在国外,国内的警察短时间内无法对电诈分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通过跨国执法需要很长时间,这就给骗子提供了生存的土壤。作为受害者而言,他们急需挽回被骗的损失,靠自己的力量又非常有限,通过刑事立案,短时间内也很难要回来钱,这种情况下,受害者能怎么办呢?只能认了吗?受害者面对骗子如何维权呢?通过民事诉讼维权,成为了受害者唯一的途径。
但是当受害者真正起诉的时候,也面临先刑后民的问题,很多法院或法官就以涉嫌刑事为由,裁定驳回,根本不会进入实体审理。被骗的受害者举步维艰,唯一的办法都被法官驳回,被骗的受害者出路在什么地方?诈骗分子逃之妖妖,受害者整日以泪洗面。先刑后民的基本法则应该要改一下了,不能成为法官拒不审理的借口或依据。
具体到大连银行这个案件,此案中,涉案的大连银行自身内控失守,却试图以“先刑后民”为由阻断消费者维权路径。最高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这一裁定聚焦核心争议,明确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法律边界,为储户维权划定了清晰路径,与监管部门要求“压实机构主体责任”高度契合。
北京金融法院、北京高院对这个基本问题不懂吗?为什么非得要最高法院出手,才最终解决问题,这是什么原因?作为专业律师,处理这么多案件,我们都明白这个问题的根源在哪里。作为金融专业审理的法官更是懂的这类案件如何处理,那为什么要驳回原告的起诉呢?这个就很有含金量啦,很多案外因素成为了影响法官判案的关键,这个问题我们不想探讨,因为这就是现在的司法环境。所以,实践中有很多案件,只有到了最高法院才能获得公正审理,这才是最大的问题。
这场旷日持久的金融纠纷虽未最终审结,但最高法的再审裁定为其定了调。员工个人刑事犯罪不是银行的免责“挡箭牌”。银行作为资金“守门人”的法定责任不可推卸,以刑事程序规避民事责任的操作当休矣。
金融监管总局2026年监管工作会议强调“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严密防范化解相关领域风险”、“扎实履行统筹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具有天然的优越性,但这不能成为金融机构规避法律责任的理由。只是一个程序问题,就审了这么久,而且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到最高法院,这个案件金额巨大,所以才到了最高法院,那些金额不大的案件,根本就没希望再审到最高法院,那么这些小的案件,公平正义如何实现?大的案件才公平正义,小的案件就不需要吗?最高法院已经改了北京金融法院、北京高院的裁定,这种情况下,算错案吗?需要追究法官责任吗?只是一个程序问题,就折腾了这么久,两三年的时间,还没进入实体审理,等到了实体审理阶段,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呢?我们如何相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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