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章贡公安
帮我们揪出‘蛀虫’
为我们企业换回了声誉”
2月6日上午
辖区某知名药企一行
给章贡公安送来一面
写着“经侦利剑扬正气
护航企业暖人心”的大红锦旗
对我局侦破一起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表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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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
章贡公安始终聚焦主责主业
紧盯优化营商环境关键环节
重点打击企业职务侵占、挪用资金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等
涉企违法犯罪行为
全力护航辖区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5年9月
辖区某药企来到分局报案称
该企业采购部门
存在利用职务之便
收受回扣、好处费的行为
导致企业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
接报案后
分局领导高度重视
指令经侦大队迅速开展调查
办案民警随即通过查阅
和调取相关证据
奔赴北京、天津
和济南等地调查取证
在掌握充足证据
锁定犯罪嫌疑人康某后
2025年10月
办案民警将康某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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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2019年至2022年间
犯罪嫌疑人康某
在担任该企业采购经理期间
利用职务便利
通过现金、银行转账
以及微信转账的方式
向北京、天津
和山东等地的供应商
收受好处费(回扣)
共计3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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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犯罪嫌疑人康某
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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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警方提醒公司、企业:
1. 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管理。重点监督具有审批权、采购权、招商权等核心岗位,实行定期轮岗,避免权力长期集中在个别人手中;对负责供应商审核、资金支付的岗位人员,必须进行入职背景调查和定期诚信审查。
2. 完善审批流程。所有业务审批必须留痕,杜绝一人说了算;财务部门要单独审核业务合同,重点检查合同价格是否公允、供应商选择是否符合商业规律。
3. 定期进行员工警示教育。开展廉洁从业培训,用真实案例警示员工,对实名举报且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发现员工存在收受礼品礼金等苗头性问题时,要及时约谈提醒,必要时调离关键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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