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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飞冲天》合同及营销方案看
商务印书馆的承诺与背信
作家陈新恳请法院公开庭审
陈新
本文提要:
本文系作家陈新对与商务印书馆就书写国产大飞机C919研制研发的长篇报告文学《一飞冲天》(已获国家新闻出版署同意出版批复)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附属营销方案的客观陈述。文章陈述了合同与营销方案中的核心承诺与履约现实之间的重大背信,营销方案中白纸黑字约定的高规格出版、宣传计划均未兑现,对方在获得官方出版许可后拒绝执行,已构成明确的合同义务执行缺失,既损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又漠视了契约精神。为维护契约精神这一市场基石、法律要求和社会伦理,并基于本案不涉及任何法定不公开情形的客观事实(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权威批复为证),目前,本人作为原告,已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交《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坚决恳请法院进行公开审理,以期在公众监督下厘清事实,捍卫合法权益,与创作尊严。
作为书写国产大飞机C919研制研发故事的长篇报告文学作品《一飞冲天》的作者,我始终坚信,重大题材作品的出版,既承载着“体现国家意志,彰显民族精神,不屈不挠的奋斗精神”传播的使命,更应坚守契约精神的底线。近日,我与商务印书馆关于《一飞冲天》的出版合同纠纷一案持续推进,不少关注此案的朋友频频询问进展及我坚持申请公开开庭的缘由。今日,我结合双方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及所附营销方案的核心约定,客观还原纠纷全貌,坦诚说明自身诉求,全程以提交法院的书面材料为唯一依据,恪守对司法机关的承诺,不涉及任何庭审现场信息、不质疑司法程序,只为理性传递合法维权的初心,捍卫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与创作尊严。
《一飞冲天》是中国作协指派创作的重大现实题材作品,聚焦C919大国重器的研制历程,深挖中国航空人攻坚克难的精神内核,承载着弘扬大飞机精神、传递爱国主义情怀的重要意义。该书已顺利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的严格审读,获得同意出版的批复文件《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同意安排出版<一飞冲天>选题的批复》(国新出审[2024]2237号),该批复原文载明:“经研究,同意商务印书馆安排出版《一飞冲天》选题。请督促出版单位严格按照中国商飞公司党群工作部及有关部门审读意见的要求认真修改书稿,修改后的书稿经你单位审核无误后方可安排出版。”该书本应作为“体现国家意志,彰显民族精神,不屈不挠的奋斗精神”(营销方案中的术语)的重大题材作品,顺利面世,实现作品的精神传播价值与市场价值、传递正能量。这纸由国家最高出版管理部门出具的批文,其表述清晰界定了批复的专属指向性与行政约束力,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24年最新修订,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二十条及《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国新出发〔2019〕35号)第二条规定,该行政许可具有法定强制效力,即此出版许可仅授予商务印书馆,其他任何出版机构均无合法依据出版《一飞冲天》,进一步凸显商务印书馆在具备专属出版资质与合法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却单方背信合同约定,使作品陷入出版合同纠纷的困境。依据《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同意的备案批复文件两年内有效,案涉批复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7日,商务印书馆在批复有效期内完全具备履约条件,却拒绝履约,这既是对作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也是对契约精神的漠视,更是对法定行政许可所承载的出版监管要求与《一飞冲天》图书公共价值的忽视。
此案的核心争议,始终围绕2019年1月10日双方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展开。合同第八条明确载明:“合同后所附营销方案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一约定清晰界定了营销方案的法律地位——它非商务印书馆单方的宣传噱头,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具备强制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双方均有义务严格恪守。同时,合同还明确约定了核心履约条款:版税率12%、图书定价不低于每册50元、首印数不低于15万册。需特别说明的是,案涉书稿自2019年提交备案至2024年获批,五年多的审读周期系行政审核行为导致,并非我方过错,且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审读时间计入合同期”“审读延误导致合同自动终止”等内容,商务印书馆在审读期间未提出异议或协商补救措施,应视为默认合同期限顺延,其以“审读超期”为由主张合同失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尤为关键的是,这份由商务印书馆自行拟定的营销方案,对《一飞冲天》的推广作出了高规格书面规划,其中两处核心约定均为双方认可的合同组成部分,原文明确载明:一是拟邀请相关党政部门领导、行业主管部委领导,及中国作协、中国商飞、中国出版集团等单位领导,还有书中的一些代表人物出席;二是“图书上市后一周左右,在人民大会堂(或其他有纪念意义的场地)举办隆重的出版座谈会暨‘大飞机精神’的研讨会”。上述约定均来自《图书出版合同》所附营销方案原文,该营销方案已作为案件核心证据提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具备完全的真实性与法律效力,可依法核查。此外,方案还细化了履约流程,约定图书签约后立即组建馆领导为组长的项目组,统筹多部门力量、设定倒推时间表,全面推进各项筹备工作。这些约定,既是商务印书馆对这部重大题材作品价值的认可,也是其向我作出的具备法律效力的、郑重的书面承诺。
遗憾的是,商务印书馆所有书面承诺最终都未能兑现。我按合同约定提交“齐、清、定”的稿件后,商务印书馆未开展任何实质性营销筹备工作,未对接方案中约定的嘉宾,未推进上述座谈会的任何前期筹备;更在该书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出版批复文件、具备全面履约条件后,单方面下调首印量、降低版税率,宣告合同失效。结合重大选题备案的相关规定,重大题材出版实行专属备案审批制,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批复仅针对特定出版单位核发,案涉批复明确专属商务印书馆,其单方终止合同、拒绝履约,不仅违背合同约定,更导致这部获得专属出版许可的重大题材作品无法如期面世,既浪费了稀缺的专属出版资质与行政审核资源,也使得作品承载的弘扬大飞机精神、传递爱国主义情怀的使命无法落地,损害的不仅是作者的合法权益,更违背了国家推进重大题材作品出版的初衷。其一系列行为实质性剥夺了我基于合同享有的合法权益,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既违背了《图书出版合同》及所附营销方案的明确约定,也辜负了国家对重大题材作品出版的期待,更漠视了契约精神的基本准则。结合《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商务印书馆在批复有效期内具备充分履约条件,却消极不作为、单方终止合同,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本案预审庭的审理程序确定为不公开审理。预审庭上,作为当事人的我因是第一次经历诉讼,我尊重法庭的程序决定,但庭后,经过学习、咨询和思量,我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于2026年1月15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及邮政快递,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案号:(2025)京0101民初29418号),恳请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以保障程序透明。
我坚定主张公开开庭审理,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提出三点合法诉求:
第一,公开审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法定不公开情形外,案件理应公开审理,接受社会监督,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第二,本案系普通出版合同纠纷,无任何法定不公开理由。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亦不涉及《一飞冲天》的书稿内容,《一飞冲天》书稿已通过官方审读,国家新闻出版署出具的《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同意安排出版<一飞冲天>选题的批复》(国新出审〔2024〕2237号),便是案涉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最直接、最权威证明;被告仅以“题材重大”为由申请不公开庭审,却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定情形,其主张缺乏任何法律与事实依据,其不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与本案作为普通合同纠纷的性质不符,这一点,我也已在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递交的书面《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中进行了详细阐述并予以驳斥。结合《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案涉书稿已完成法定备案审核,批复文件足以佐证内容合规、无涉密情形,进一步印证本案无任何不公开审理的法定事由。
第三,本案公开审理契合公共利益,彰显司法透明度。此案关联重大题材作品出版规范与契约精神践行,公开审理既能让公众了解出版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也能让案件审理过程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传递“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正向导向。尤其是本案涉及重大选题备案的履约争议,公开审理更能厘清出版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内的履约义务边界,为同类重大题材作品出版合同的履行提供参考,兼具普法与价值引导意义。
第四,本案审理效率关乎重大科技成果的文学性宣传能否实现,具有特殊的出版紧迫性。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批复文件明确指定由商务印书馆安排出版,此授权具有专属性。同时,根据《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十一条,该批复的有效期为两年。这意味着,商务印书馆不仅是合同约定的唯一履约方,更是国家机关批复文件锁定的法定期限内唯一有权出版该作品的机构。任何无正当理由的诉讼拖延或拒不履行,都将直接导致这本已获国家认可、承载大飞机精神的重大现实题材作品,因批文失效而失之面世。这不仅是合同利益的损失,更是对国家行政审批权威的漠视和对公共文化成果的浪费。公开审理,公开审理,将有助于在公众监督下最大限度地避免这种因程序拖延导致的不可逆局面:国家批文的有效期具有法定刚性。一旦逾期,根据《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必须“重新履行备案程序”。本案从报备到获批已历五年余,若因本次违约纠纷导致批文失效重启程序,将使作品的出版变得遥遥无期,这绝非各方所愿见的结局。
我深知并高度重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始终秉持充分尊重司法权威、全力配合法院审理工作的态度。此前及未来通过自媒体发布的相关内容,其唯一目的均是为回应社会关切,基于已提交法院的书面材料,清晰阐述自身诉求的合法性,理性澄清事实。此类表述绝不会涉及庭审内部信息,并会自觉规避任何可能引发误读的表述。
今日结合《一飞冲天》营销方案重新梳理此案,初心未改、立场不变:一是客观还原案件事实,如实呈现商务印书馆的书面承诺与其后续单方背信合同约定行为的反差,让公众理解这部重大现实题材作品的出版价值,更深刻认识到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无论企业规模多大、行业地位多高,签订合同后都应恪守承诺、诚信履约,单方背信合同约定既违背法律规定,也会消耗自身公信力;二是坚守合法诉求,我已通过线上线下双渠道,依法向法院递交了书面《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无需重复提交,恳请法院充分考量我的诉求,依法驳回被告在预审庭上的不公开申请、支持正式庭审时公开开庭审理,让案件在阳光下推进,守护司法公正;三是传递正向理念,重大现实题材作品体现国家意志,彰显民族精神,承载国家期待与社会价值,出版方更应扛起责任、坚守诚信,不应随意背弃书面承诺、漠视契约精神。
最后,我再次郑重表态:我始终坚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会依法公正审理此案,也会严格恪守对法院的承诺,后续发布任何相关内容,都会坚守法律边界,以提交法院的书面材料为依据,不涉及庭审现场信息、不质疑司法程序、不使用偏激表述,始终以合法、理性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感谢所有关注此案的朋友,你们的理解与支持,是我依法维权的底气。后续案件若有新进展,我会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及时向大家通告,也期待与大家一同见证契约精神的坚守、司法公正的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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