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是维系小区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本应相互协作、彼此尊重。然而生活中,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却时常因服务质量、费用收取等争议问题产生摩擦,甚至矛盾升级,影响社区和谐。
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物业费催缴引起的隐私权、名誉权纠纷案,为物业服务公司催缴行为划出法律红线。
2025年4月,某物业服务公司在其管理的A小区楼栋电梯里张贴了《A小区长期欠费业主单元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告示中不仅写明了欠费房号、欠费时段和金额,还直接公布了业主姓名。业主秦先生的姓名赫然在列。
秦先生认为,某物业服务公司张贴的《告知书》未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亦未事先征得自己同意,且超出合理催缴必要限度,直接导致自身隐私信息被全体业主知悉,并引发其他业主在小区群聊中对自己的负面评价,构成名誉权与隐私权双重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物业服务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荔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物业服务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清除其张贴的有关秦先生个人信息的《告知书》,并在上述原张贴地址张贴致歉声明,驳回秦先生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秦先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城市化发展和物业服务纠纷数量不断增加,如何依法处理从业主权利到物业服务、从公共收益到纠纷解决等各类纠纷,日益成为民生现实和社会关切的问题。荔湾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林虹说,关于物业费催缴,民法典规定,业主负有按约缴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服务公司亦有权对逾期费用进行合法催收。但何谓合法催收,这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予以审查认定。
林虹说,本案中,物业服务公司以公开“点名”的方式催收物业费,侵害了业主的隐私权,属不合法、不适当的催收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不仅包括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也涵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等。业主的姓名、房号、欠费情况等信息,均属于能够准确识别其身份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涉及个人财物状况和生活安宁,往往属于个人不愿公开的、受法律保护的“私密信息”。物业服务公司虽有物业费催缴的权利,但催告的过程应当保护被催告人的个人信息,其在电梯公共区域内直接公开欠费业主的个人信息,构成对业主隐私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侵犯隐私权并不必然等同于侵犯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名誉权侵害须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他人的品德、声望等社会评价降低为前提。林虹说,本案中物业服务公司公开“点名”内容虽有不妥,但主要事实属实,且仅在楼栋电梯张贴《告知书》,公开的范围和方式有别于通过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广为发布、促成传播,而秦先生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品德、声望等社会评价因物业服务公司的上述行为受到实质性贬损,故秦先生关于物业服务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且秦先生并未举证证实因该事件造成的精神损害,故对秦先生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权利的行使自由,亦有边界。林虹指出,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物业费催缴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如优先采取电话、微信、书面通知等一对一方式提醒,即使确需公开提醒,也应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不应泄露业主个人隐私信息。对经合法催告仍拒绝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也应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如认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可通过业主委员会、行政调解等渠道提出主张、理性维权。只有物业服务合同相关主体都在法治轨道上合法适度行使权利、依法自觉履行义务,才能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
南方+记者 杜玮淦
通讯员 杨宇亭 任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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