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福轻舟酒店(滕州)有限公司)
滕人社监罚字〔2026〕第2号
中福轻舟酒店(滕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臣;注册地址:滕州市洪绪镇平行南路38**号):
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本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滕人社监罚字〔2026〕第2号)。
经查,你(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你单位未依法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人社监告字〔2025〕第81号),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属于工资、社保、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依法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15000元罚款。
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5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州市家好月圆月嫂家政服务中心)
滕人社监告字〔2026〕第4号
滕州市家好月圆月嫂家政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81MA951EKF1K;经营者:邢*梅;注册地址:滕州市龙泉街道解放路中央城A区A26号营业房;实际经营地址:滕州市滨江国际花苑31栋1单元**1室):
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本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人社监告字〔2026〕第4号)。
经查,你(单位)逾期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配合调查询问,经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你单位未依法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属于工资、社保、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依法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12000元行政处罚。
本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知人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可直接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5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山东一阳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滕人社监告字〔2026〕第8号
山东一阳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D904EW0P;法定代表人:侯*文;住所:滕州市龙泉街道龙泉路美铭写字楼A座*1楼):
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本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人社监告字〔2026〕第8号)。
经查,你(单位)逾期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配合调查询问,经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你单位未依法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属于工资、社保、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出现上述违法行为2次以上(包括2次)的,或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阻挠监察,或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依法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16000元行政处罚。
本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知人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可直接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5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州唯诗凯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
滕人社监告字〔2026〕第10号
滕州唯诗凯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81MAERK8KU0F;经营者:宋*振;住所:滕州市北辛街道翔宇经典6号公寓楼1单元***6室):
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本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人社监告字〔2026〕第10号)。
经查,你(单位)逾期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配合调查询问,经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你单位未依法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属于工资、社保、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依法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12000元行政处罚。
本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知人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可直接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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