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
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开工建设,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但基于政府信赖的投入,应依法受到合理保护
(2020)最高法行申13015号
裁判要点
1. 对未登记建筑的补偿原则:在行政征收中,对于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简单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不予补偿。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
2.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即使建筑物未取得完整的法定审批手续和产权登记,但如果当事人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取得了土地所有权人(如村委会)的同意,并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则当事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利益所作的相应投入,依法应予合理补偿。
3. 行政机关的审慎审查义务: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作出的相关决定(如不予补偿通知)必须充分考虑涉案建筑物在当地特定时期和政策背景下的特殊性,对当事人基于信赖利益所产生的投入和损失进行综合考量和合理保护。未能履行此义务的决定,属于“明显不当”。
4. 法院对行政补偿的司法审查标准:在审理此类行政补偿案件时,法院应遵循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进行审查。当一审判决未能支持当事人合理的补偿请求时,二审法院有权基于该原则,撤销一审判决及行政机关不当的决定,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0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湘潭市广湘中电电工专用设备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红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艳希。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湘潭市广湘中电电工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湘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湖区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2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湘公司以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的情况下,应当判决政府履行相应的义务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三项,提审改判雨湖区政府向广湘公司履行给付拆迁补偿款的法定职责。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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