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3《刑事审判实务》(下)第十三章
行为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究竟该认定为帮信罪,还是掩隐罪,这是司法实践中涉“两卡”犯罪争议最大的问题。究其原因,两罪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上均有一定的相同之处。
在主观方面,虽然帮信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设施犯罪”,掩隐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条文表述上存在不同,但是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自然属于“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从而产生交叉。
在客观方面,根据相关司法指导文件的规定,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属于帮信罪的提供“帮助”,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账户转移资产也属于掩隐罪的“掩饰、隐瞒”行为,二者也存在一定重合。
准确区分两罪首先需要避免以下两个误区:
第一,不能简单认为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完成前实施的涉“两卡”犯罪就是帮信罪,在诈骗完成后实施的涉“两卡”犯罪就是掩隐罪。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完成后的“供卡”行为,也可能构成帮信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获取他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归根到底是为了逃避刑事打击,特别是掩饰、隐瞒自身犯罪所得,“在此情况下,即便在他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完成后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如果主观上没有通谋,客观上未实施转账、套现、取现行为,理应按照帮信罪处理。因此,帮信罪的“帮助”既可以是事前、事中的帮助行为,也可以是事后的帮助行为。
第二,不应将所有的涉“两卡”犯罪简单认定为一律构成帮信罪或掩隐罪。实践中,涉“两卡”犯罪极为复杂,既有仅提供“两卡”的情形,又有参与转账、取现的情形;既有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服务的情形,也有为赃款洗白团伙服务的情形。因此,应当根据涉“两卡”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结合《刑法》和相关司法指导性文件的规定准确认定。
在涉“两卡”案件中,应当对行为人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等进行全面审查,特别是结合行为方式、犯罪工具、获利情况,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认定构成何罪。根据《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意见》第3条第5款、《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意见(二)》第11条、《办理帮信案件意见》第7条的规定,“应当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注重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应把握主观明知的区别。在涉“两卡”案件中,帮信罪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要求认识到卡内涉案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掩隐罪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需要行为人对相关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具有明确认识。
第二,应把握犯罪地位的区别。涉“两卡”案件中帮信行为人是为他人掩隐行为提供帮助,具有辅助性,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时系帮助自掩隐行为,帮助“洗钱”团伙时系帮助他掩隐行为,并非独立实施掩隐行为;而掩隐行为具有独立性,行为人系独立为上游犯罪完成他掩隐行为。
第三,应把握犯罪方式的区别。帮信罪的设立旨在打击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线上”帮助行为,即便涉及转账也仅包括线上转账行为;如果实施了线下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则认定为掩隐行为更为妥当。
第四,应把握行为内容的区别。涉“两卡”帮信行为人一般只是单纯地实施供卡、转账等行为,如果实施购买贵金属、交易虚拟货币、网上“跑分”等行为,则往往属于掩隐行为。
第五,应把握获利形式的区别。涉“两卡”帮信行为人通常是按照提供“两卡”的数量或按日获取固定报酬,如果是按照流水金额比例收款或是获取高额报酬的,则应注意考察是否构成掩隐罪。
涉“两卡”掩隐犯罪与普通掩隐犯罪在行为方式、情节轻重、行为人的犯罪地位等方面存在很大区别,对于涉“两卡”掩隐犯罪原则上应采用区别于普通掩隐犯罪的适用标准。特别是对于提供本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卡农”),后又在他人指使下实施转账行为的,如果不具有大量提供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多次提供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进行线下套现或取现、按资金流水抽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等体现掩隐性质的情节,宜认定为帮信罪。如果行为人系组织他人提供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卡头”),以及收购、出售、出租他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卡商”),在没有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事前通谋或者形成长期稳定配合关系的情况下,未再实施组织他人转账等行为,宜认定为帮信罪;另行实施了组织他人转账等行为,则可考虑认定为掩隐罪。
另外,根据《办理帮信案件意见》第7条的规定,对于涉通过“刷脸”等生物识别验证方式转账的情形也应根据主客观方面进行具体判断。
一是应区分注册验证和转账验证。随着金融监管的加强,注册网络银行等也需要通过“刷脸”、指纹等方式进行验证,否则无法进行线上转账。对于通过“刷脸”方式进行注册验证,不应认定为“刷脸”转账。
二是应结合主客观情节区分转账验证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仅是提供本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卡农”),在案证据难以明确证实其明知账户内的资金系犯罪所得,即便在他人指使下偶发地通过“刷脸”等方式转账的,也应考虑认定为帮信罪;行为人具有频繁存转、“解封”账户、逃避侦查等情节,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其明知账户内流入的资金系犯罪所得,并且通过“刷脸”等方式转账的,则应考虑认定为掩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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