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0日10时23分许,海北州门源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自己的车停放于门源县浩门镇外环东路被撞,现场无其他肇事车辆,请求处警”。民警随即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确认该案件为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当事人驾车逃逸。随后民警对事发路段附近区域进行摸排走访并调取事发地监控,经调查分析确定嫌疑驾驶人陆某某及其驾驶车辆。
民警依法对驾驶人陆某某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6分。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且对驾驶证一次性记满12分。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青海公安交警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该保护现场及时报案,如果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不仅会加重事故责任,失去保险理赔,而且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交警部门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遵守交规,文明驾驶,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编辑|小杰
审核|朵朵
终审|老梁
来 源 | 青海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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