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市政府对投资工程项目实行集中建设管理,由甲事业单位根据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基本建设需求和市政府下达的投资计划,统一编制项目概预算,并负责基本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工程完工后,甲单位会将资产移交相关使用单位。2025年,甲单位为乙单位建设的A办公楼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根据前期确定的方案移交乙单位管理使用。资产移交时,应当计作哪个单位的固定资产?
答:本例中,甲单位实质上是统一管理、代为建设的建设单位,乙单位是建成资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因此,甲单位在资产建成后不能作为自己的固定资产处理,而是要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乙单位收到交付使用资产时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
问:甲事业单位接受一座由其他政府部门无偿调拨的办公楼,该办公楼在调出方的账面余额为700万元,已计提折旧300万元,账面价值400万元。假设调拨过程中未发生相关税费。甲事业单位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是否需要同时体现该固定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余额及累计折旧金额?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由于该资产已经变更了使用主体且其账面价值不为零,应当视为甲单位按照账面价值(即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取得了该资产,甲单位在入账时,无需在会计分录中体现原已计提的折旧金额。甲单位确认该办公楼时的会计处理为,按照入账成本400万元,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甲单位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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