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女
被告朱某,男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一、男方多次出轨,时间长达6年,并欺瞒女方离婚
原告与被告在2009年3月结为夫妻,但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多次出轨的情形,在外长期与别的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原告基于为家庭着想,在被告认错后也多次给机会被告改正,并原谅被告的出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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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10月,被告更是为了让原告与其离婚,制造假的诊断证明书欺骗原告其患有疾病,让原告主动与其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基于被告患病的情形与其于2020年11月11日签署离婚协议书。
因原告基于被告的欺骗办理了离婚,导致原告身心严重受伤,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多次原谅被告的出轨行为,但被告仍不懂感恩反而欺骗原告,让原告基于错误的认识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原告恳请法院判决被告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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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还提交了被告签署的《合同》、《承诺书》主张被告在婚内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其中,2018年5月的《合同》中载明,被告曾向原告承诺与案外人张晓霞分手,不与其继续联系等。
二、法院认为男方是过错方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载明:由于被告长期出轨,在外面找女人,长达6年,造成双方感情不和,家庭破裂,并导致原、被告双方最终离婚,离婚协议中有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并据此最终办理离婚登记,应属于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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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与案外异性存在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情形,但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出轨,该行为违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可以参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夫妻双方互相忠实,这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确认对婚姻存在不忠实的行为导致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并最终离婚,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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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赔偿10000元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过错行为遭受的损害程度,本院结合双方协议离婚的约定及被告过错行为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
四、离婚赔偿金的条件
离婚赔偿的法律条件:(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 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 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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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
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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