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事人移送监狱执行刑罚后如何减刑?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裁判生效后,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实刑)的当事人,下一步就会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了(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后,家属比较关心的问题是当事人什么时候可以开始申请减刑?减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每次减刑多长时间?再次申请减刑的间隔时间是多长?特别是年关已至,家属更加地期盼当事人能早日服刑完毕,回家过年团圆。
本文笔者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的减刑案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谈谈当事人移送监狱执行刑罚后,如何减刑的问题。
一、减刑的适用条件
所谓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刑的适用条件有:一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二是有立功表现的。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例如: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变更一案,该院认为,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减刑假释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分别明确规定了“确有悔改表现”“有立功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
二、减刑的起始时间
减刑的起始时间,直白地说就是什么时候可以减刑。
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
1.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2.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需要注意的是,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并不计算在内。
例如: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变更一案,陈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24年8月13日交付执行,该院于2025年9月25日受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书。陈某于2024年8月13日交付执行,需要执行满一年即2025年8月13日之后就可以提出减刑的申请。
上述的时间是申请减刑的最低执行时间,但是,很多时候并不是执行满了上述时间后,就可以马上申请减刑的。需要满足减刑的适用条件,再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作出裁定。
《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例如: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变更一案,张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张某某于202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那么,张某某需要执行满一年六个月以上才可以减刑,即2024年8月27日后才可以减刑。执行机关于2025年8月4日向该院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执行时间也快两年六个月了。
三、减刑的幅度
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减刑的幅度如下: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4)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从检索到的刑罚变更裁定书来看,减刑的幅度从一个月至九个月都有,但是减刑幅度五个月至八个月的占比比较多一点。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卢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变更一案,该院认为:罪犯卢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察该犯的改造表现情况、犯罪性质、具体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应适当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变更一案,该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四、减刑的间隔时间
减刑的间隔时间,是指服刑人员前后两次适用减刑所需要的间隔时间。通俗地讲,就是这次减刑之后,需要经过多长时间才可以再次报请减刑。
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减刑的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此外,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例如: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林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变更一案,林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院曾分别于2021年11月25日、2023年12月22日作出裁定,对其都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后执行机关于2025年12月17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后该院于2025年12月25日作出裁定,对林某减去刑期五个月。林某三次减刑的间隔时间都在两年左右。
此外,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五、减刑的影响因素
1.未履行罚金刑的影响
自然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除了对自然人判处自由外,还会并处罚金。对于罚金没有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是否会对减刑有影响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罪犯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应在履行后方可减刑、假释。”“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一般不予减刑、假释。”“罪犯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罪犯因重大立功减刑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一般不受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影响。”
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情形有:(1)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2)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3)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4)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情况的。
《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罪犯采取借名、虚报用途等手段在监狱、看守所内消费的,或者无特殊原因明显超出刑罚执行机关规定额度标准消费的,视为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如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罚金刑的,一般不予以减刑;如果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但在减刑的幅度上会有所从严。例如: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变更一案,该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酌情缩减减刑幅度。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变更一案,该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因末次减刑未履行完毕财产性判项,故适当降低其减刑幅度。
2.漏罪等的影响
有些罪犯可能存在漏罪或者曾被判处刑罚的情形,虽然这并不影响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但法院在作出减刑裁定时会从严掌握减刑的幅度。例如: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陆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变更一案,该院认为:罪犯陆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该犯系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罪犯),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对其从严提请的减刑幅度适当。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变更一案,该院认为:罪犯陈某入监服刑时间已超过一年,符合减刑的法定起始时间和减刑以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服刑时间的规定。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罪犯陈某曾因犯同罪被处以刑罚,悔改难度较大,减刑幅度酌情从严。
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减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是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那么,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如何减刑呢?是否与上述的规定一样呢?
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4)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例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变更一案,邵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还犯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该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以邵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查,于2025年10月16日报送该院审理。该院于2025年10月27日作出裁定:将罪犯邵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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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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