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由来:劳动者入职时放弃缴纳社保,后又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前存在较大的争论,法院的判决不一,有的法院认为劳动者的行为有违诚信,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有的法院认为放弃缴纳社保,违反了国家规定,行为无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论:此争议已经在司法层面得到了统一解决,即:即使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保,劳动者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号2026-07-2-490-001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