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网友咨询:
法律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有哪些?
曹阿利律师解答: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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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阿利律师补充: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曹阿利律师
女,汉族,陕西西安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办案技巧娴熟,实务经验丰富,至今有近20年办案经验。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办事”的执业理念。曹律师办案认真负责,思路清晰,对案件有独到见解,善于化解矛盾,案件和解,调解率高,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为客户提供了高度满意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客户的好评和信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专业领域:各类民商事诉讼(公司法领域、各类合同纠纷、婚姻纠纷、遗产继承、交通事故、工伤、劳动争议)、非诉、政府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
社会职务: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西安调解中心调解员、西安市两级法院案件调解员、西安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FM95.0《百姓关注·与您说法》特约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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