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师 李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与公司在法律上的人格本质上是分离的。
但是,对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公司法》在独立人格认定上作出了特殊要求。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当这类公司涉及债务纠纷时,法院一般会直接推定“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关于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完全在股东一方,股东必须主动、积极地提出证据来推翻上述推定。如果无法证明,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股东应当如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呢?
通常,股东需要从账目独立、资产分离、证据完整三个维度构建完整的证明链条。
一、账目独立
要证明公司拥有独立于个人的财务核算体系,公司首先应当保持完整的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凭证等),且与个人账户完全分开,没有混用。
其次,公司账户的进出账必须符合公司经营范围,所有资金往来都有合法、合规的财务记录,并且无大额个人支出记录。
第三,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具备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报告应能真实反映公司的全部财产、负债、权益状况。
二、资产分离
公司资产应当有清晰的资产权属证明。比如房产、设备、车辆等均应登记在公司名下(或有明确的租赁、使用协议),不能出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归公司管辖”的情况。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如借款、担保)需有正式的书面合同,且利率、期限等条件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存在“挂名”或“借款抵押”性质的占用。
另外,最好能证明公司在业务经营、员工聘用(特别是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方面均有独立于股东的安排。
三、证据完整
当公司涉及因债务纠纷的民事诉讼时,股东证明财产独立的义务非常严格。股东在举证过程中,应当注意提交的证据链条的完整性,确保其举证行为不因证据缺失而失败。例如,仅提交审计报告中的“净资产”或“利润”数据是不足以证明独立性的,必须提交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能体现资产结构的财务报告才行。
证据的持续性也应当注意。单次审计或一次性的财务整理可能被认为是“临时行为”,需要提供连续多年(通常建议3-5年)的审计报告,以显示公司长期的财务独立性。同时,股东还应当证明在债务发生时及纠纷发生前,公司财产独立的状态就已经存在。
#总结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应当通过提供完整规范的财务审计报告、独立的会计账簿与银行流水、清晰的资产权属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形成一个完整、连续的证据链条,来证明公司拥有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体系和财务制度。
关于作者:李晶,9C资本力合伙人,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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