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敢信吗?——当唐朝官员还在为“春不伐木、夏不涸泽”写疏议时,秦始皇治下的基层小吏,已手持竹简,在云梦县田埂上逐条核查:谁家烧了草灰污染水源?哪片林子被砍了未满三围的树?连捕鱼用的网眼尺寸、捕猎幼鹿的禁令,都刻在律令里,违者罚徭役、夺爵位!这不是穿越剧,而是1975年出土于湖北云梦睡虎地M11号秦墓的1155支竹简——其中《田律》仅存27支,却以冷峻笔锋,劈开了一道被遗忘两千二百年的生态法治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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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律》不是后人附会的“理想化条文”,而是秦代南郡安陆县(今湖北云梦)一名叫“喜”的基层文书官随葬的履职手抄本。他生前掌管户籍、田亩、刑狱,死后竹简陪葬,字迹工整如刻,律条直指日常: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春天不准砍树、不准堵塞水道。这是中国现存最早对“封山育林”与“保障水系畅通”的法定禁令,比《唐律疏议·杂律》中“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徒一年”早整整9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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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惊人的是执行细节:“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非夏季不得夜间烧草制灰。为何严控?因焚烧易引发山火、扬尘沉降污染灌溉渠水。秦人早已意识到大气与水体的系统性关联。
再看生物保护:“到七月而纵之。”即从七月起才允许捕猎,此前为繁殖季;“毋敢杀其幼”,严禁杀害幼兽;“毋……毒鱼”,禁止向水域投毒捕鱼。这些条款不是道德劝诫,而是具可操作性的行政指令——地方啬夫(乡级官吏)须按月巡查,并将“林木存亡、水道通塞、渔猎有无违令”逐项填入“爰书”(官方文书),上报郡守。
尤为关键的是责任闭环:《田律》明确“吏循行不举劾,与同罪”。若主管官员巡查失职,与违法者同罚。这种“属地+追责”的双轨监管,比唐代“州县正官负总责”制度早两个朝代。
有人质疑:秦法严苛,是否只重惩罚?实则不然。《田律》亦含正向激励:凡举报焚林、毒鱼者,“赐一盾”(相当于半套军功赏格);修复毁坏堤堰者,可抵部分徭役。法律刚柔并济,远超“禁令堆砌”的刻板印象。
对比《唐律疏议》卷二十六“杂律”中生态保护条款,虽体系更全(如增“不得于山林烧田”“诸弃毁官私器物者坐赃论”等),但核心精神——季节禁令、幼体保护、水土养护——早在秦简中已有雏形。不同在于:唐律是中央法典的宏观宣示,而《田律》是基层执法的实时手册,它不讲道理,只列动作;不谈理念,只问结果。
今天重读《田律》,震撼不在“古人早有环保意识”,而在其惊人的现代性:它具备明确的时空边界(春二月/七月)、行为清单(伐木、烧灰、毒鱼)、责任主体(啬夫、田典)、监督机制(循行举劾)、奖惩标准(赐盾、罚徭)。这不是朴素经验,而是成体系的环境行政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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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问题来了——当我们在争论“秦朝是不是纯靠暴力维稳”时,有没有想过:那个被骂了两千年的“暴秦”,可能早就建起了一套比多数王朝更务实、更精细、更落地的绿水青山治理体系?下一期,我们翻开同一座墓出土的《仓律》《厩苑律》,看看秦人如何给粮仓防潮、给马匹防疫……原来,所谓“大秦基建狂魔”,从竹简时代就开始了。#古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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