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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厉害了。依据这个逻辑,岂不是劳动者随便找个什么理由提解除,都能获得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这就是常说的被迫解除,劳动者提被迫解除,一定要有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劳动者以发生工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并没有规定发生工伤是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二审判决中阐明的理由是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但我们要注意一下,这种情形的完整表述是“(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解除的其他情形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是说任何情形都可以。
案情简介
张三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事故次要责任。人社局认定张三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张三的伤残情况为伤残八级。
张三向公司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张三于2024年4月19日因工作原因受伤,现以工伤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被迫通知与公司从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张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张三被认定为伤残捌级,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张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
张三受伤后虽曾短暂上班几日,但因其伤情不能继续上班,其因受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该书面通知于2025年2月14日送达公司,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5年2月14日解除,公司应当向张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号:(2025)渝01民终8872号
最后,再补充一下。如果按照这个判决的逻辑,劳动者无论以什么理由提解除,都能获得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套用本判决的逻辑,该条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但从常识及逻辑出发,显然得不出以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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