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只是普通的“水箱改装”,背后却隐藏着蓄谋已久的诈骗陷阱。空车过磅时偷偷注水“增重”,装货前又悄悄放水“减重”,自以为靠这种“小聪明”能白捞一笔二手不锈钢,却不知早已踏入法网。今天,检察官带你揭开这起“货车加水骗钢”案的始末,看他们如何因贪图小利而付出沉重代价。
2025年6月,张某与赵某为赚笔快钱,盯上了工厂回收二手不锈钢材料的生意。两人深知货物结算以车辆进出厂地磅重量差核算,便动起了歪心思:给货车加装水箱,靠注水增重、卸水减重的方式,骗取额外的不锈钢材料。
随后,他们雇佣司机杨某驾驶改装后的货车,先在商砼站内加满水,才慢悠悠地驶入目标工厂。空车过磅时,显示重量为11780千克,张某、赵某心中暗喜。过磅后,他们趁工厂监管间隙,悄悄排空水箱,车身重量骤减。待不锈钢装载完毕、结清货款,三人正欲离开厂区时,工厂员工察觉车辆重量异常,果断要求重新过磅。这一次,空车重量只有7040千克,与进厂时相差足足4740千克!工厂当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张某、赵某、杨某面对确凿的重量差证据,对其合谋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鉴定,被骗的4740千克二手不锈钢价值人民币49926元,已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案件移送至渭城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梳理案件事实脉络,认定被告人张某、赵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张某、赵某系策划者和主导实施者,为主犯,应依法承担主要刑事责任;杨某受雇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渭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渭城区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渭城区检察院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1.企业须加强称重监管。建议完善进出厂货物称重制度,如实行“空车两次过磅核对”“全程视频监控”“禁止厂区内私自放水、装卸物品”等措施,堵塞管理漏洞。一旦发现重量异常,应及时保存证据并报警。
2.莫为小利触法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企图通过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只要参与犯罪,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切勿因贪小便宜或讲情面而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否则只会“因小失大”,付出沉重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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