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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犯盗窃罪一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刘某并查阅本案卷宗情况,对本案事实有详细了解,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量并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罪名及查明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刘某本人对其实施盗窃变压器的行为亦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的惩处,辩护人对该事实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刘某具有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体现
(一)本案存在销赃价显著低于价格认定数额的情形,应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在被告人刘某涉嫌的四起犯罪事实中,其中2021年12月盗窃的两台变压器铜线出售价格8758元,而变压器认定价格20053元;2025年1月盗窃的一台变压器铜线出售价格7021元,而变压器认定价格9392元,就以上查证销赃数额的两起中,变压器销赃所得显著偏低,与价格认定数额存在一定差距。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司法裁判规则,盗窃数额原则上以价格认定结论为准,但实际销赃数额更能反映被告人行为的实际获利与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刘某未通过盗窃行为获取与鉴定价值匹配的非法收益,其行为给自身带来的不法利益相对微薄,,实际社会危害后果与“全额占有鉴定价值财物”的盗窃情形存在明显区别。希望法庭在量刑结合其实际获利对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刘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首先,刘某盗窃变压器后,仅能拆解变卖废旧金属获取收益,并非以完整占有变压器使用价值、获取全额市场价值为目的,其主观上追求的非法利益较小,与以倒卖牟利、完整侵占财物价值的盗窃行为人相比,主观恶性程度明显更低,量刑时应体现差别化从宽。
其次,其犯罪手段原始,印证了法律意识极度淡薄,虽然系多起犯罪,但并非有组织、有预谋的职业盗窃惯犯,仅是因家庭经济极端困难、法律认知缺失实施犯罪,再犯风险与人身危险性较低,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教育、感化、挽救”的从宽适用情形。
(三)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始终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工作,毫无隐瞒地交代了自己盗窃变压器的时间、地点、数量及销赃等全部细节,对案件的快速侦破和固定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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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专注侵犯财产类案件辩护)
(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深刻,依法可从宽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能主动、如实、全面地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行为体现了真诚的悔罪态度,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恳请法庭依据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
被告人刘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系初次触犯法律。其走上犯罪道路,并非好逸恶劳、蓄意破坏社会秩序,而是因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在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打击下,一时糊涂、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其行为虽触犯刑律,但与惯犯、累犯及以盗窃为常业的犯罪分子存在本质区别,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初犯、偶犯应依法从宽处理。
(六)被告人刘某家庭情况极其特殊,遭遇重大变故,量刑时应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本案量刑应充分考量被告人特殊的家庭背景。被告人刘某家中长子不幸离世,这一沉重打击使其精神遭受巨大创伤。同时,家庭经济来源因此中断,上有老人需赡养,下有家人需照料,经济负担极其沉重。其本次盗窃行为,根源在于生活所迫,而非贪图享乐。对其判处过重刑罚,不仅不利于其改造,更可能导致其本已破碎的家庭彻底陷入绝境。司法并非冰冷的法条适用,亦应饱含温度与人文关怀。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其家庭的实际困难,给予其改过自新、回归家庭、承担家庭责任的机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盗窃罪,但具有多重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刘某予以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给让其回归社会、支撑家庭。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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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以法理赋能实务)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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